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企业的边界乃是一体化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的管理成本与专业化企业之间组织交易的交易成本之均衡点,而当上游企业的行为对下游企业有直接影响时,下游企业应该与上游企业实行一体化。本文以现阶段我国煤电产业为研究对象,借鉴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发电企业后向化煤炭企业是盘活我国业已失衡的煤电产业链的关键。
关键词:后向一体化;交易费用;煤电定价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672-3309(s).2012.05.0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8-03
一、引言
煤电问题一直是一个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电力与电煤企业之间的关系则是这个问题中的主要内容,而其焦点一直是电煤价格与上网电价的对比,无论是2004年开始的煤电价格联动,还是年年都有的“重点电煤合同衔接会”都是为了协调这个问题,但事实是电煤价格年年“水涨船高”,上网电价虽有煤电价格联动支持,但其上涨幅度却明显小于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各大电力公司纷纷“叫苦连天”。自2011年3月份以来,这个问题不断凸显,湖南有些电力企业甚至出现了煤电价格倒挂①。这些事实使我们很难把关注点从我们煤电产业现存的‘火药味’十足的价格战中转移出来。本文通过对煤电产业链进行分析,认为煤电价格联动与重点合同衔接未能奏效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为了控制物价而对上网电价实行了限价,使得发电企业很难把由于电煤价格上涨导致的原材料成本上升转移到最终产品——上网电上去;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完成电煤供应合同指标,召开重点电煤合同衔接会,其本质乃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大型电煤供应商和电力企业聚在一起。其结果是在电煤需求量大涨,电煤供应量却下降的严峻现实背景下,低于市场价的大宗合同难以达成,却给垄断电煤供应商串谋定高价提供了一个现实平台,以上的论述是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以电力企业视角为出发点,以后向一体化为选择路径,根据一体化不同程度做了一个成本——收益图,并结合中国现实大背景分析了具体的实际选择,得出了电力企业应该和电煤企业形成一个战略联盟或者实现部分一体化,这是第二、第三部分阐明的内容,同时,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二、产业链价格传递失效分析
为了阐述的方便,有必要把我国煤电整体关系置于一个产业链内部加以说明,我国现行的煤电产业链大致遵循由电煤供应商到中间商再到企业的过程。电煤供应商生产的电煤由于受限于政府控制的运力,只能采取以运定量的原则以接近市场竞争的价格供给电厂所需的电煤,发电厂发电后以一个受政府调控的指导电价竞价上网。一个细致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整个产业链的运行。
1.电煤
自2000年国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规制以来,中国的电煤生产厂商就有“做大,去小”的趋势,特别是在中国矿难频发,煤矿万吨死亡率接近4,而美国仅0.039,俄罗斯仅0.34的大背景下,政府为了遏制与控制煤矿事故采取了乡镇和县级乃至地市级,副省级和省部级政府官员问责制,这项举措使得煤矿安全规制出现了政治化倾向。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侯正平说,2010年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省矿井总数已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已减少到130个,70%的矿井生产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而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重点电煤谈判会”又是一个各电煤厂商表面上是为了重点合同而来,但其本意是一方面为了争取掌握在政府手里的运力而做的一个变向妥协。在“反垄断法”严重缺失的中国,电煤供应厂商的寡头垄断格局可以说业已形成。
2.运力
对有中国特色的“电煤重点合同衔接会”的探讨和山西省公路整治的实践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铁路运力对电煤的影响。
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11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重点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同时文件要求煤炭供需企业要在通知下发后25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在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的煤矿市场中,政府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政策规制很大原因乃是因为运力特别是铁路运力对煤炭企业的强大掣肘,以山西省为例,山西2010年铁路运煤4.48亿吨,占总煤量的76%,占铁路货运量的85%。相对于其他运力来说,铁路运力运载能力大单位吨煤成本明显较低,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显示,今年煤炭配置总量为9.32亿吨,其中电煤为7.69亿吨,而根据目前的数据已超出4.57亿吨,超出运力配置总量的49%。
3.电厂与电网
2008年国家电监会发布的全国供电企业现状报告中指出全国供电企业按资产所有制形式统计包括:资产性质为中央国有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国有资产的计划单列单位,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系统所辖供电企业;资产性质为地方国有的供电(含水电)企业,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等;自发自供及转供电企业和股份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供电企业。我国主要发电企业一般是国有或者地方国有,其上网电价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调控,发电量也受限于各级政府为了满足辖区内的用电需求所规制的“定量指标”。而作为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供电网络的国家电网由于其自然垄断企业的特征④,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近几年的输配电改革虽一直在试行,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一直是国家指导性的“行政价”。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煤电产业链传导循环起点的煤炭企业,由于受制于政府掌握的铁路运力而不得不与电力企业签订的重点电煤合同,由于其较低的履约率和在非重点合同电煤的串谋定价使得电力企业仍然面临着一个扭曲了的市场煤价,同时由于处于行业下游的电网受政府严格规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一直在国家调控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就使得电力企业难以把上游的成本上升压力传递到下游,整个煤电产业链价格传递机制失效。 三、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路径选择
从发电企业视角出发的一体化成本——收益分析有助于说明我们的观点。
1.收益
纵向一体化乃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资产剩余控制权的购买,纵向一体化的关键后果在于组织内信息结构的变化。如果上游企业的行为对下游企业有直接影响,那么下游企业应该一体化上游企业。在政府规制下煤电产业链内部价格传递机制失效,需求上升理应导致价格上涨不能被传递到发电企业,于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便直接影响到处于下游的发电企业的利润。而在先前的论述中已经提及到的中国电煤厂商已经形成了一个寡头垄断的格局,更进一步地,在火电仍然是我国电力主要来源(73%),电煤的需求仍是一个不断上涨的刚性需求前提下,煤电供应商相互串谋对电力企业索要一个高垄断利润电煤价格,电力企业前向化电煤企业的动力是明显的。其收益主要是由于减少了高额的价格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而其减少数量随着一体化程度的深化而增加。利用杨一黄的交易费用系数模型有助于从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杨一黄认为交易费用系数主要取决于交易技术,制度安排以及城市化等因素。煤电产业链中的交易技术在现阶段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快速的信息传递技术上可以认为集中于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而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乃是煤电企业的纵向谈判能力。当前的电煤供应企业公开串价,电煤价格是扭曲了的“市场价”。而上网电价却是被控制在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下的“行政价”,可以认为电力企业在纵向谈判能力上是处于明显劣势的。
2.成本
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电煤企业必须要面临以下几个成本变动问题:一体化后电煤企业转移不良债务的问题。
Hart认为下游企业一体化上游企业后,即使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但由于剩余控制权的变动也会导致上游企业后续专用性资产的追加不足。煤炭和电力企业是两个关联度较低的企业,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极有可能造成由于对煤炭企业的后续管理费用和专用性资产与人才投资追加的不足所造成的煤炭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上升问题。而另外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由于两个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悬殊,一体化后的发电企业可能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即使在电煤需求大增的条件下,2007年山西省重点煤矿职工人均年收入为24855元,而同年发电在职员工的人均收入却超过4万元。即使在煤炭行业效益最好的兖矿集团,其在职员工年均收入33115元,远低于其毗邻电厂正式职工的收入。而在煤矿企业内部,工资两极分化严重,以湖南省30多家煤矿企业为例,处于群体中最底层的农民煤矿工每月工资一般只有千余元,几乎没有任何福利保障,这些人中82%的煤矿工人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62%的煤矿工人没有任何职业技能,48%的煤矿工人因为没有其他工作可以做,迫于生计不得不到煤矿做工;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中的在职管理人员却可以拿到每月5000-6000元的收入。电力企业如果后向一体化整个煤矿企业,则其势必面临着巨大的劳工成本上升推力,对于成本变动不能顺利传递至下游的发电企业来说,要消化这么巨大的成本只能通过大幅度改进发电技术以增加电煤转换率或下调电力公司员工的工资水平,前者由于技术升级固有的时间周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后者极有可能是电力企业一体化煤炭企业后为了消化上升的巨大劳工成本所必须采取的对策。另外一个重要的成本因素是由于煤炭企业在发电企业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后,不管其后向一体化的程度如何,都有一部分不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不必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目前发电企业国家垄断经营的条件下,反而会刺激煤炭企业转移成本和转移不良债务的欲望,加重一体化的负担,这是一体化后可能会出现的财务型成本。一体化的这些成本随着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煤电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现状,以找到产业链价格传递失效的原因在于,由于国家的电价调控和电煤厂商的垄断合谋定价导致地上游原材料高成本无法顺利传递到下游。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结论是发电企业可以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其一体化程度的选择区间应是在战略联盟和部分一体化之间。刘冰教授在“煤电纵向交易关系:决定因素与选择逻辑”中以专业化经济可以带来长期平均成本节约,整合化经济可以产生交易费用节约的视角来解说煤电纵向交易关系的最优形式选择。我们的研究表明劳工成本变动和长期平均成本变动一样是电力企业后向化煤炭企业所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借鉴刘文中并未点出但却蕴于其中的一体化程度最优选择问题的思想,本文结合当前具体形势,以电力企业作为研究视角,认为处在“两头堵”的电力企业以处于战略联盟和部分一体化之间的选择路径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可能是“盘活”整个产业链的关键。而要实现这种一体化,下列措施是有必要的:
1.提高转化效率,减少单位电煤和上网电的生产成本。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我国的煤电转换效率低于西方发达国家,2004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为376克/千瓦时,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0克-60克/千瓦时左右。转换效率上的“软”差异造成了生产中“硬”成本,为了缓解“两头堵”的现实,不断引进最新技术,加大对科研创新的投入,切实提高电煤转换效率,以减少单位电煤和上网电的生产成本是电力企业必需要贯彻的原则。
2.煤电一体化具体实践的经验支持。理论和现实的一个重大区别乃是现实中常常要受到政府规制等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在煤电一体化具体实践过程中,原煤矿资源管辖区政府是否愿意出让以及后续投资期间如何协调,煤矿下井工人和其他在职正式员工的薪酬差额如何调控,电力企业如何保证产煤部分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等都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依赖于政府、集体、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发改委批复国电电力内蒙古上海庙煤电项目,华能国际间接控股的内蒙华电内蒙古魏家峁煤电一体化等项目已陆续开建,煤电一体化的破冰探险之路可以说已经逐步展开,在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发展阶段,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学者都需要不断总结现有煤电一体化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和具体解决途径,以期给后进的企业前瞻性地“经验预警”和“经验性的解决参考”。
关键词:后向一体化;交易费用;煤电定价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672-3309(s).2012.05.0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8-03
一、引言
煤电问题一直是一个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电力与电煤企业之间的关系则是这个问题中的主要内容,而其焦点一直是电煤价格与上网电价的对比,无论是2004年开始的煤电价格联动,还是年年都有的“重点电煤合同衔接会”都是为了协调这个问题,但事实是电煤价格年年“水涨船高”,上网电价虽有煤电价格联动支持,但其上涨幅度却明显小于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各大电力公司纷纷“叫苦连天”。自2011年3月份以来,这个问题不断凸显,湖南有些电力企业甚至出现了煤电价格倒挂①。这些事实使我们很难把关注点从我们煤电产业现存的‘火药味’十足的价格战中转移出来。本文通过对煤电产业链进行分析,认为煤电价格联动与重点合同衔接未能奏效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为了控制物价而对上网电价实行了限价,使得发电企业很难把由于电煤价格上涨导致的原材料成本上升转移到最终产品——上网电上去;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完成电煤供应合同指标,召开重点电煤合同衔接会,其本质乃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大型电煤供应商和电力企业聚在一起。其结果是在电煤需求量大涨,电煤供应量却下降的严峻现实背景下,低于市场价的大宗合同难以达成,却给垄断电煤供应商串谋定高价提供了一个现实平台,以上的论述是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以电力企业视角为出发点,以后向一体化为选择路径,根据一体化不同程度做了一个成本——收益图,并结合中国现实大背景分析了具体的实际选择,得出了电力企业应该和电煤企业形成一个战略联盟或者实现部分一体化,这是第二、第三部分阐明的内容,同时,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二、产业链价格传递失效分析
为了阐述的方便,有必要把我国煤电整体关系置于一个产业链内部加以说明,我国现行的煤电产业链大致遵循由电煤供应商到中间商再到企业的过程。电煤供应商生产的电煤由于受限于政府控制的运力,只能采取以运定量的原则以接近市场竞争的价格供给电厂所需的电煤,发电厂发电后以一个受政府调控的指导电价竞价上网。一个细致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整个产业链的运行。
1.电煤
自2000年国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规制以来,中国的电煤生产厂商就有“做大,去小”的趋势,特别是在中国矿难频发,煤矿万吨死亡率接近4,而美国仅0.039,俄罗斯仅0.34的大背景下,政府为了遏制与控制煤矿事故采取了乡镇和县级乃至地市级,副省级和省部级政府官员问责制,这项举措使得煤矿安全规制出现了政治化倾向。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侯正平说,2010年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省矿井总数已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已减少到130个,70%的矿井生产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而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重点电煤谈判会”又是一个各电煤厂商表面上是为了重点合同而来,但其本意是一方面为了争取掌握在政府手里的运力而做的一个变向妥协。在“反垄断法”严重缺失的中国,电煤供应厂商的寡头垄断格局可以说业已形成。
2.运力
对有中国特色的“电煤重点合同衔接会”的探讨和山西省公路整治的实践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铁路运力对电煤的影响。
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11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重点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同时文件要求煤炭供需企业要在通知下发后25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在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的煤矿市场中,政府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政策规制很大原因乃是因为运力特别是铁路运力对煤炭企业的强大掣肘,以山西省为例,山西2010年铁路运煤4.48亿吨,占总煤量的76%,占铁路货运量的85%。相对于其他运力来说,铁路运力运载能力大单位吨煤成本明显较低,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显示,今年煤炭配置总量为9.32亿吨,其中电煤为7.69亿吨,而根据目前的数据已超出4.57亿吨,超出运力配置总量的49%。
3.电厂与电网
2008年国家电监会发布的全国供电企业现状报告中指出全国供电企业按资产所有制形式统计包括:资产性质为中央国有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国有资产的计划单列单位,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系统所辖供电企业;资产性质为地方国有的供电(含水电)企业,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等;自发自供及转供电企业和股份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供电企业。我国主要发电企业一般是国有或者地方国有,其上网电价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调控,发电量也受限于各级政府为了满足辖区内的用电需求所规制的“定量指标”。而作为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供电网络的国家电网由于其自然垄断企业的特征④,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近几年的输配电改革虽一直在试行,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一直是国家指导性的“行政价”。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煤电产业链传导循环起点的煤炭企业,由于受制于政府掌握的铁路运力而不得不与电力企业签订的重点电煤合同,由于其较低的履约率和在非重点合同电煤的串谋定价使得电力企业仍然面临着一个扭曲了的市场煤价,同时由于处于行业下游的电网受政府严格规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一直在国家调控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就使得电力企业难以把上游的成本上升压力传递到下游,整个煤电产业链价格传递机制失效。 三、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路径选择
从发电企业视角出发的一体化成本——收益分析有助于说明我们的观点。
1.收益
纵向一体化乃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资产剩余控制权的购买,纵向一体化的关键后果在于组织内信息结构的变化。如果上游企业的行为对下游企业有直接影响,那么下游企业应该一体化上游企业。在政府规制下煤电产业链内部价格传递机制失效,需求上升理应导致价格上涨不能被传递到发电企业,于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便直接影响到处于下游的发电企业的利润。而在先前的论述中已经提及到的中国电煤厂商已经形成了一个寡头垄断的格局,更进一步地,在火电仍然是我国电力主要来源(73%),电煤的需求仍是一个不断上涨的刚性需求前提下,煤电供应商相互串谋对电力企业索要一个高垄断利润电煤价格,电力企业前向化电煤企业的动力是明显的。其收益主要是由于减少了高额的价格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而其减少数量随着一体化程度的深化而增加。利用杨一黄的交易费用系数模型有助于从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杨一黄认为交易费用系数主要取决于交易技术,制度安排以及城市化等因素。煤电产业链中的交易技术在现阶段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快速的信息传递技术上可以认为集中于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而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乃是煤电企业的纵向谈判能力。当前的电煤供应企业公开串价,电煤价格是扭曲了的“市场价”。而上网电价却是被控制在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下的“行政价”,可以认为电力企业在纵向谈判能力上是处于明显劣势的。
2.成本
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电煤企业必须要面临以下几个成本变动问题:一体化后电煤企业转移不良债务的问题。
Hart认为下游企业一体化上游企业后,即使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但由于剩余控制权的变动也会导致上游企业后续专用性资产的追加不足。煤炭和电力企业是两个关联度较低的企业,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极有可能造成由于对煤炭企业的后续管理费用和专用性资产与人才投资追加的不足所造成的煤炭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上升问题。而另外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由于两个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悬殊,一体化后的发电企业可能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即使在电煤需求大增的条件下,2007年山西省重点煤矿职工人均年收入为24855元,而同年发电在职员工的人均收入却超过4万元。即使在煤炭行业效益最好的兖矿集团,其在职员工年均收入33115元,远低于其毗邻电厂正式职工的收入。而在煤矿企业内部,工资两极分化严重,以湖南省30多家煤矿企业为例,处于群体中最底层的农民煤矿工每月工资一般只有千余元,几乎没有任何福利保障,这些人中82%的煤矿工人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62%的煤矿工人没有任何职业技能,48%的煤矿工人因为没有其他工作可以做,迫于生计不得不到煤矿做工;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中的在职管理人员却可以拿到每月5000-6000元的收入。电力企业如果后向一体化整个煤矿企业,则其势必面临着巨大的劳工成本上升推力,对于成本变动不能顺利传递至下游的发电企业来说,要消化这么巨大的成本只能通过大幅度改进发电技术以增加电煤转换率或下调电力公司员工的工资水平,前者由于技术升级固有的时间周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后者极有可能是电力企业一体化煤炭企业后为了消化上升的巨大劳工成本所必须采取的对策。另外一个重要的成本因素是由于煤炭企业在发电企业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后,不管其后向一体化的程度如何,都有一部分不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不必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目前发电企业国家垄断经营的条件下,反而会刺激煤炭企业转移成本和转移不良债务的欲望,加重一体化的负担,这是一体化后可能会出现的财务型成本。一体化的这些成本随着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煤电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现状,以找到产业链价格传递失效的原因在于,由于国家的电价调控和电煤厂商的垄断合谋定价导致地上游原材料高成本无法顺利传递到下游。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结论是发电企业可以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其一体化程度的选择区间应是在战略联盟和部分一体化之间。刘冰教授在“煤电纵向交易关系:决定因素与选择逻辑”中以专业化经济可以带来长期平均成本节约,整合化经济可以产生交易费用节约的视角来解说煤电纵向交易关系的最优形式选择。我们的研究表明劳工成本变动和长期平均成本变动一样是电力企业后向化煤炭企业所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借鉴刘文中并未点出但却蕴于其中的一体化程度最优选择问题的思想,本文结合当前具体形势,以电力企业作为研究视角,认为处在“两头堵”的电力企业以处于战略联盟和部分一体化之间的选择路径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可能是“盘活”整个产业链的关键。而要实现这种一体化,下列措施是有必要的:
1.提高转化效率,减少单位电煤和上网电的生产成本。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我国的煤电转换效率低于西方发达国家,2004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为376克/千瓦时,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0克-60克/千瓦时左右。转换效率上的“软”差异造成了生产中“硬”成本,为了缓解“两头堵”的现实,不断引进最新技术,加大对科研创新的投入,切实提高电煤转换效率,以减少单位电煤和上网电的生产成本是电力企业必需要贯彻的原则。
2.煤电一体化具体实践的经验支持。理论和现实的一个重大区别乃是现实中常常要受到政府规制等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在煤电一体化具体实践过程中,原煤矿资源管辖区政府是否愿意出让以及后续投资期间如何协调,煤矿下井工人和其他在职正式员工的薪酬差额如何调控,电力企业如何保证产煤部分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等都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依赖于政府、集体、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发改委批复国电电力内蒙古上海庙煤电项目,华能国际间接控股的内蒙华电内蒙古魏家峁煤电一体化等项目已陆续开建,煤电一体化的破冰探险之路可以说已经逐步展开,在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发展阶段,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学者都需要不断总结现有煤电一体化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和具体解决途径,以期给后进的企业前瞻性地“经验预警”和“经验性的解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