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程度进行调查分析,便于了解制约农民生计可持续的问题所在,有助于优化农民生计环境、提高农民生计发展质量.从调查结果来看,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程度不高,其原因主要在于区域产业发展不充分、农民自身能力不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明显、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社会化服务不强、农民增收不确定性.提升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度,需要加强农民家庭生计资本培育与积累、加快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建立农民生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机 构】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程度进行调查分析,便于了解制约农民生计可持续的问题所在,有助于优化农民生计环境、提高农民生计发展质量.从调查结果来看,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程度不高,其原因主要在于区域产业发展不充分、农民自身能力不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明显、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社会化服务不强、农民增收不确定性.提升粮食主产区农民生计满意度,需要加强农民家庭生计资本培育与积累、加快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建立农民生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其他文献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管理人的活动不仅是提高破产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管理人报酬制度不仅能引导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也可以促使管理人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热情、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但是,现行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问题,如报酬支付时间较晚、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无法获取报酬等.本文在归结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基础上,论述了该制度亟待解决的缺陷,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建议,以臻完善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10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王兆宪围绕“扛牢秋收生产责任 确保颗粒归仓 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做了主旨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庞海涛和王兆宪一起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业社会化生产是生产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通过分析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三种典型社会化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及其推广的优势和弊端,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生产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极大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但是不法分子却将第三方支付变成便利的洗钱工具.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特征,分析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防控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反洗钱顶层框架设计、完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强反洗钱监管跨境协作以及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对策与建议,希望有利于防控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
一、黑龙江省农产品进出口额情况rn二、黑龙江省货物进出口额变化情况rn(一)黑龙江省近10年进出口额变化rn黑龙江省货物进出口额“十三五”时期年平均值1506.2亿元,明显低于“十二五”时期的2196.1亿元,仅为“十二五”时期年均值的68.59%.说明“十三五”时期进出口对黑龙江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变弱.
徐光宇:专注自我提升的有志青年rn2019年年初,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组建成立,徐光宇是最早入职的员工之一.集团刚刚组建,各项工作需要理顺,那个特殊时期,现实情况摆在面前,人少活多,所有人都很忙.年轻的徐光宇二话没说,默默地承担起了所在部门多项工作任务.
白城市位于我国吉林省西部地区,从前是吉林省生态脆弱、经济落后的地区,恶劣的生态环境一直困扰着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青山露野,只有沙包子”,这一段顺口溜形象地反映出往日白城市恶劣的生态环境.由于长时间对草原资源无计划、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导致草原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这也成为威胁白城市甚至整个吉林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京津冀一体化国家战略稳步推进的今天,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秩序杂乱无章、区域发展力量悬殊、社会保护意识淡薄,这些都掣肘京津冀非遗协同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协同保护的制度构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本文重点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规划,以及推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立足于几个较为经典的贸易理论,简略阐述了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变,并从强化进行农业贸易监管、科学制定贸易规则以及低收入国家应加大公共投入等几方面内容着手,对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变对于农业贸易治理的启示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资金涌入金融市场,更多的投资者想从中分得一杯羹,其中不乏一些金融交易经验、知识匮乏的金融消费者.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并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熟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很大程度上受金融机构推荐影响,因此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保护弱势投资者权益成为投资者的共识.但我国引入适当性义务的时间较晚,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存在分歧、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