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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原是民法中的概念,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概念也逐渐渗透到行政法中,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同时由于他人的责任既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使得该连带责任包含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带,是行政法上一项重大创举。连带责任在新生效的《行政强制法》中也有体现,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