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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资源问题越来越严重,当前资源紧缺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之一,由此矿业权评估业变得越来越为重要。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矿业权评估较于国外相对较晚,因此在实际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矿业权评估的主要的评估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矿业权评估存在的一些实际的问题,并根据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方法;问题;建议
一、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都是由国家出资进行勘察、矿山企业进行无偿使用的,从8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投入的减少,开始相继的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应地勘成果资产评估的规定。目前,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主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固定资产评估中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即通常所致的成本法。由于矿产业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主要体现在未来首席现值化上的,因此重置成本法在矿业权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是在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无法得到准确量的时候,可以通过采用重置成本法来保全资本。
2.DCF法。DCF法,是指贴现现金流量法,属于收益法的一种,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式体现的。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因此DCF法在矿业权评估中被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约当投资分成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报酬的思想,将共同发挥作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换算成相应的投资额(约当投资量),再按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占总约当投资量的权重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分成率。当投资分成法的关键是能否准确地确定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因此,在使用约当投资分成法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分成率时,应充分占有有关数据资料。
二、当前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矿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发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矿业权评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平和公正是保证矿产业评估结构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在我国,当前矿产业评估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主要是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机构的自律行为来进行约束的。随着矿产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也相继的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倒卖矿产权等牟利行为,保证了矿产业权的正常流转,但是在矿业权评估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利于矿产权正常流转的行为,例如在一些矿产业评估中一些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来故意操纵价款,以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极不利于矿产业的发展。由于矿业权评估师的恶意操纵,使得矿业权价款无法真正的体现其价值,甚至造成不管自身能力就随意承担项目的现象频发,这一现象的发生不仅给委托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也使得评估机构陷入了恶性竞争的恶性循环中。
2.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极大,因此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严重影响到矿业权评估的结果。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因此大部分的评估师并不具备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这一现状导致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格式套用,或者抄袭被人成果等现象。由于大部分的评估师自身缺乏专业素养,因此在实际的评估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资源来操作价款的现象,这一现象极其不利于我国矿产业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监督力度不够。除了以上的问题外,我国矿业权评估业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评估业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持和培育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管理和监督方面也就存在着浓厚的计划色彩,具有政府需求大,市场需求小的特点。
4.评估过程的不完善。当前我国虽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业权评估业,但是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
(1)评估确认要求标准不一致。虽然我国也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业权评估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确认中,还是存在确认机关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时间提交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参数标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导致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和最后的确认的评估结果相差甚大。
(2)评估结果的委托确认问题。在我国,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委托确认是由果体资源部将部分矿种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经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之后,经部审查最终确认近年来,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有指导意义的评估确认标准和确认要求,导致了各省确认机关之间的确认标准和要求也各不相同。
三、矿业权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健全矿业权流转与矿产资源之间的法律法规。明确矿产资源之间的税费基础,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费改革,在保证矿产资源所有人应得利益的同时,保证矿业权人合理的收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健全矿业权流转与矿产资源之间的法律法规,桂法矿产业市场以及矿业权评估业的发展。
2.加强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随着我国矿产业的不断的发展,应积极主动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我国评估业存在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的不足,根据我国具体的情况再加以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一套先进的评估师培训机制,提高评估师的自身的专业修养,增强评估人员的评估实力。
3.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国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于一些违反行业规范的不正当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制止和惩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相互监督制度,使得矿产业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各个评估师之间也能够相互监督。切实的落实惩罚制度,使之从根本上减少从业人员因为自身利益而产生的不良的操作价款的行为,从而规范矿业权之间的正常的流转。
参考文献:
[1]蔡永青,蔡永芳.我国矿业权评估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 国土资源. 2007(08).
[2]赵亚利,卜小平.我国矿业权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7(07).
[3]丁志忠.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有关问题探讨——对《矿业权评估指南》的初步评析[J]. 资源·产业. 2003(03).
[4]李裕伟.关于矿业权评估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1997(09).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方法;问题;建议
一、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都是由国家出资进行勘察、矿山企业进行无偿使用的,从8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投入的减少,开始相继的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应地勘成果资产评估的规定。目前,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主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固定资产评估中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即通常所致的成本法。由于矿产业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主要体现在未来首席现值化上的,因此重置成本法在矿业权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是在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无法得到准确量的时候,可以通过采用重置成本法来保全资本。
2.DCF法。DCF法,是指贴现现金流量法,属于收益法的一种,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式体现的。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因此DCF法在矿业权评估中被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约当投资分成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报酬的思想,将共同发挥作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换算成相应的投资额(约当投资量),再按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占总约当投资量的权重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分成率。当投资分成法的关键是能否准确地确定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因此,在使用约当投资分成法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分成率时,应充分占有有关数据资料。
二、当前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矿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发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矿业权评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平和公正是保证矿产业评估结构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在我国,当前矿产业评估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主要是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机构的自律行为来进行约束的。随着矿产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也相继的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倒卖矿产权等牟利行为,保证了矿产业权的正常流转,但是在矿业权评估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利于矿产权正常流转的行为,例如在一些矿产业评估中一些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来故意操纵价款,以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极不利于矿产业的发展。由于矿业权评估师的恶意操纵,使得矿业权价款无法真正的体现其价值,甚至造成不管自身能力就随意承担项目的现象频发,这一现象的发生不仅给委托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也使得评估机构陷入了恶性竞争的恶性循环中。
2.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极大,因此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严重影响到矿业权评估的结果。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因此大部分的评估师并不具备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这一现状导致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格式套用,或者抄袭被人成果等现象。由于大部分的评估师自身缺乏专业素养,因此在实际的评估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资源来操作价款的现象,这一现象极其不利于我国矿产业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监督力度不够。除了以上的问题外,我国矿业权评估业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评估业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持和培育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管理和监督方面也就存在着浓厚的计划色彩,具有政府需求大,市场需求小的特点。
4.评估过程的不完善。当前我国虽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业权评估业,但是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
(1)评估确认要求标准不一致。虽然我国也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业权评估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确认中,还是存在确认机关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时间提交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参数标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导致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和最后的确认的评估结果相差甚大。
(2)评估结果的委托确认问题。在我国,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委托确认是由果体资源部将部分矿种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经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之后,经部审查最终确认近年来,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有指导意义的评估确认标准和确认要求,导致了各省确认机关之间的确认标准和要求也各不相同。
三、矿业权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健全矿业权流转与矿产资源之间的法律法规。明确矿产资源之间的税费基础,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费改革,在保证矿产资源所有人应得利益的同时,保证矿业权人合理的收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健全矿业权流转与矿产资源之间的法律法规,桂法矿产业市场以及矿业权评估业的发展。
2.加强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随着我国矿产业的不断的发展,应积极主动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我国评估业存在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的不足,根据我国具体的情况再加以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一套先进的评估师培训机制,提高评估师的自身的专业修养,增强评估人员的评估实力。
3.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国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于一些违反行业规范的不正当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制止和惩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相互监督制度,使得矿产业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各个评估师之间也能够相互监督。切实的落实惩罚制度,使之从根本上减少从业人员因为自身利益而产生的不良的操作价款的行为,从而规范矿业权之间的正常的流转。
参考文献:
[1]蔡永青,蔡永芳.我国矿业权评估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 国土资源. 2007(08).
[2]赵亚利,卜小平.我国矿业权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7(07).
[3]丁志忠.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有关问题探讨——对《矿业权评估指南》的初步评析[J]. 资源·产业. 2003(03).
[4]李裕伟.关于矿业权评估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19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