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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行驶在喧哗的大街上,最揪心的事无非两样:拥堵与违章——前者为不能按时到达而焦虑,后者因扣分和罚款而懊恼。笔者近期感触最深、不时提心吊胆的,莫过于向左转弯,其违章的阴影像幽灵似的在旋转的车轮上徘徊。
在某些城市的马路上,向左转弯的指示箭头,通常提示行驶的车辆靠近道路中线,在最左侧的车道左转,但也有的恰恰相反,箭头提示在最右侧的车道,绕过左侧车道向左转弯;还有的特别指示,在最中间的车道左转。这些都得仔细观察,提前准备;否则稍不留意,在不能左转的车道转了,罚你没商量,至少记扣三分,罚款两百元。对于交通违章,严格执法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车辆的左右转弯行駛规则,如何规范统一;在路段情况特殊的时候,如何进一步规范特殊路段的车辆行驶办法,让车主和行人方向明确,心中有数,这并非毫无商量的余地。
就车辆左转而言,经仔细观察、反复推敲,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在右侧或中间车道左转弯的设计,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控制车速,合理分配车流,似乎颇有必要,比如在主干道右侧有从岔道驶入车辆的情况下,将主干道向左转弯的车辆并入最右侧车道,然后向左转弯,这既避免了右侧岔道上来的车在主干道左转弯的麻烦,也节省了两个车道左转的道路资源。但是,当下左转弯车道的不同设计,并非全是基于此类路段的特殊需要,更像是管理部门的随意所为——因为在同一条道路,路况并无特殊、车流分布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左转弯车辆时而要求在最左侧车道转,时而要求在最右侧或其他车道转,使人恍若云里雾里。
公共道路上的交通指示及其标识,应根据每条道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其正确与否,基本标准只有两条,一是看其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看其是否合情合理;对于前者,立法立规和管理部门无不十分在意;唯有情理,容易疏忽。因为要做到这一条,须有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考察及其论证工作在先。但城市道路建设日新月异,车辆行人不断增多,交通状况日趋复杂,管理工作难度大,况且,某个路段的交通指示及其标识是否完全合理,并非一眼可观,有的尚需一段实践检验,包括当地值班交警、广大车主及行人的信息反馈。
正是在信息反馈方面,需要有关部门转变作风,多多倾听基层,特别是众多“路人”的呼声。只有这样,诸如左转弯之类规则不一致的缘由才能被公众所了解,相关疑惑才能慢慢消除。一项规则实施的好坏,既是规则遵守者的天然义务,也是规则制定者、执行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某项规则在执行中发现疏漏,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统一,则应兼听各方面的感受与呼声,加以认真研究,该统一的统一起来,不能统一的也应进行必要的宣传,做好以案说法析理工作;否则,规则不一致的后果一律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于法于理是否说得过去,值得商榷。
在某些城市的马路上,向左转弯的指示箭头,通常提示行驶的车辆靠近道路中线,在最左侧的车道左转,但也有的恰恰相反,箭头提示在最右侧的车道,绕过左侧车道向左转弯;还有的特别指示,在最中间的车道左转。这些都得仔细观察,提前准备;否则稍不留意,在不能左转的车道转了,罚你没商量,至少记扣三分,罚款两百元。对于交通违章,严格执法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车辆的左右转弯行駛规则,如何规范统一;在路段情况特殊的时候,如何进一步规范特殊路段的车辆行驶办法,让车主和行人方向明确,心中有数,这并非毫无商量的余地。
就车辆左转而言,经仔细观察、反复推敲,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在右侧或中间车道左转弯的设计,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控制车速,合理分配车流,似乎颇有必要,比如在主干道右侧有从岔道驶入车辆的情况下,将主干道向左转弯的车辆并入最右侧车道,然后向左转弯,这既避免了右侧岔道上来的车在主干道左转弯的麻烦,也节省了两个车道左转的道路资源。但是,当下左转弯车道的不同设计,并非全是基于此类路段的特殊需要,更像是管理部门的随意所为——因为在同一条道路,路况并无特殊、车流分布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左转弯车辆时而要求在最左侧车道转,时而要求在最右侧或其他车道转,使人恍若云里雾里。
公共道路上的交通指示及其标识,应根据每条道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其正确与否,基本标准只有两条,一是看其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看其是否合情合理;对于前者,立法立规和管理部门无不十分在意;唯有情理,容易疏忽。因为要做到这一条,须有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考察及其论证工作在先。但城市道路建设日新月异,车辆行人不断增多,交通状况日趋复杂,管理工作难度大,况且,某个路段的交通指示及其标识是否完全合理,并非一眼可观,有的尚需一段实践检验,包括当地值班交警、广大车主及行人的信息反馈。
正是在信息反馈方面,需要有关部门转变作风,多多倾听基层,特别是众多“路人”的呼声。只有这样,诸如左转弯之类规则不一致的缘由才能被公众所了解,相关疑惑才能慢慢消除。一项规则实施的好坏,既是规则遵守者的天然义务,也是规则制定者、执行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某项规则在执行中发现疏漏,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统一,则应兼听各方面的感受与呼声,加以认真研究,该统一的统一起来,不能统一的也应进行必要的宣传,做好以案说法析理工作;否则,规则不一致的后果一律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于法于理是否说得过去,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