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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存在法律规范不明确、事实认定不清楚、理论建构不完善三方面的难题,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统一、总额原则适用存在误解、以罚金刑替代违法所得没收等困境与误区。污染环境罪的违法所得是指可归责于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的、行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财产转移结果,其可归责性需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实质化地加以界定。对于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实际上并未对环境法益造成不利改变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人由此的获利也并非违法所得。实务中有必要以对价型、成本节约型和销售型三种典型获利方式,将环境违法获利的案件类型化,统一没收规则和计算方式,提高刑事责任追究和违法所得没收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