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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与处置三项权利。监察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调查措施包括鉴定、留置、讯问、查封、扣押等。但《监察法》未对监察机关的鉴定措施设置任何限制性规范,对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的来源和资格,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等也没有作出明确规范,这些问题势必影响鉴定措施的可操作性,使鉴定措施的作用受到消减。因此,对于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的具体运用进行研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