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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多岁的汪某在工作时意外身亡。汪某是家里的独子,他出事时妻子梅花已经有了身孕。汪某出事后,在厂方的协调下,梅花和公婆可以得到工伤赔偿款和死亡补偿款共计约20多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作为江某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伴随着孩子的出生,梅花与公婆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和紧张起来。原来,在厂方与梅花家人签定的补偿协议里,约定厂方支付给孩子的10萬元抚养费由公婆代领代管6.6万元,梅花代领代管3.4万元,这样才能使孩子的生活有保障。但是,孩子生下不久,公婆就要求全部领走丫丫的10万元抚养费。梅花的婆婆说,孩子出生后,梅花作为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孩子几乎是由两位老人抚养。但是,梅花坚持要求按照与厂方的约定领取小丫丫的抚养费用。由此,婆媳双方闹得非常不愉快。也就是这次事情发生后,梅花再也没有回过公婆家,也没有看过女儿丫丫。
2006年5月,梅花的婆婆来到儿子公司,想领取孙女的另外3.4万元抚养费。然而,厂方的回答是,按照先前的约定,梅花已经从厂里将孩子的3.4万元抚养费领走了。但是,在后来的时间里,梅花不仅没有去看过女儿,相反,本来应该由她支付的那部分抚养费也没有支付。梅花的婆婆认为,儿媳既然不抚养丫丫,就不应该领取丫丫的3.4万元抚养费。于是,梅花的婆婆把梅花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丫丫的抚养费。
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孩子丫丫由婆婆抚养,梅花立即归还她已经代领的3.4万元抚养费。也就是说,丫丫的10万元抚养费全部由公婆代管,但必须全部用在丫丫的身上。
律师支招:
亲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孩子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如果梅花如她的婆婆所说,既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她的婆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监护人。对于丫丫的3.4万元抚养费,如果梅花把钱用于其他用途,梅花婆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赔偿。为了管好用好这笔钱,他们可以用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开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每月按需领取。
然而,伴随着孩子的出生,梅花与公婆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和紧张起来。原来,在厂方与梅花家人签定的补偿协议里,约定厂方支付给孩子的10萬元抚养费由公婆代领代管6.6万元,梅花代领代管3.4万元,这样才能使孩子的生活有保障。但是,孩子生下不久,公婆就要求全部领走丫丫的10万元抚养费。梅花的婆婆说,孩子出生后,梅花作为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孩子几乎是由两位老人抚养。但是,梅花坚持要求按照与厂方的约定领取小丫丫的抚养费用。由此,婆媳双方闹得非常不愉快。也就是这次事情发生后,梅花再也没有回过公婆家,也没有看过女儿丫丫。
2006年5月,梅花的婆婆来到儿子公司,想领取孙女的另外3.4万元抚养费。然而,厂方的回答是,按照先前的约定,梅花已经从厂里将孩子的3.4万元抚养费领走了。但是,在后来的时间里,梅花不仅没有去看过女儿,相反,本来应该由她支付的那部分抚养费也没有支付。梅花的婆婆认为,儿媳既然不抚养丫丫,就不应该领取丫丫的3.4万元抚养费。于是,梅花的婆婆把梅花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丫丫的抚养费。
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孩子丫丫由婆婆抚养,梅花立即归还她已经代领的3.4万元抚养费。也就是说,丫丫的10万元抚养费全部由公婆代管,但必须全部用在丫丫的身上。
律师支招:
亲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孩子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如果梅花如她的婆婆所说,既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她的婆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监护人。对于丫丫的3.4万元抚养费,如果梅花把钱用于其他用途,梅花婆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赔偿。为了管好用好这笔钱,他们可以用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开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每月按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