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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以授权立法的形式建构了以行政立法权为主导的证券衍生品创新机制,这一模式逐渐落后于证券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需求,亟待改革.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部分国家,立法上以统一的证券法律调整证券衍生品并开放证券概念,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金融监管体系统一化,这种做法值得参考.在转变证券衍生品创新模式的过渡时期,还需要司法和市场自治等机制的有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