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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某、陈某及刘某经预谋后,由江某、陈某租乘许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一偏僻镇郊处,与事先守候在此的杨某、刘某一起,采用殴打、持剪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许某的人民币137元及价值80余元的物品。得手后,钱物均放刘某处。被劫后,许某当即用手机报警,并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四人的性别、大致年龄、外貌。公安机关即组织警力在案发现场周围布控、搜寻。不久,民警在公路上将正在逃窜的杨某、江某、陈某拦住,发现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三人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