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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是现今学术界研究讨论得比较多的问题之一,由委托代理理论所延伸出来的盈余管理问题历来被学者们重视。由于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企业经理人与股东债权人、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而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掌握着企业的现金流控制权的一方来说,通过盈余管理来谋取显性或隐性利益的决策是一种理性行为。本文着重分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较为特殊的家族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和方式。
一、理论基础
盈余管理最主要的操作方法包括两个层次:报表层次和交易层次。报表层次的盈余操纵主是要与营业相关的应计项目操作、营业外项目、会计政策与估计的选择;交易层次的盈余操纵主要有交易事项的安排等等。通常情况下,通过报表层次进行的盈余管理比交易层次的盈余管理更为普遍(Jones,J.1991),而且在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譬如奥地利、南非和韩国等国家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较高,而在美国等国家法律保护程度较高,则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对较低(Leuz,Nanda,and Wysocki,2003)。也就是说,企业经理人进行盈余管理能够通过完善会计准则、加强法律保护来进行控制。
在一份关于公司治理的调查(Andrei Shleifer,Robert W. Vishny)中认为,大投资者譬如股权集中、并购、大债权人等能成为保护投资者,减少盈余管理活动的有效方法。在调整现金流,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防止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最有效方式是集中股权。如果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拥有某公司的大量股权的话,就拥有该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以在某些情况下给管理层施加压力,防止经理人进行盈余操纵而使投资者受损;如果获得超过51%的股份的话,大股东就可以完全控制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股权集中的极端例子为家族企业,因为一个家族占有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从而完全控制着整个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即经理人受到家族股东的完全控制,没有对现金流的控制权从而无法通过盈余管理来窃取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另一代理问题便会产生,这便是大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一般大股东通常会比较侵害或不侵害利益相关者两种情况下的收益,最终会得出,侵害利益相关者利益将会是大股东的理性选择(唐宗明、奚俊芳、蒋位,2003)。家族企业中,作为最大股东的某一家族同样会做出有利于自身的理性行为,也就是说侵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进行盈余管理。
二、家族企业现状分析
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有从所有权角度定义的,“判断某一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关键不是看企业最高领导层里有几位家族成员,而是看家族是否拥有整个企业大多数的决策投票权或者股权”。也有从经营权角度定义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是经营的核心,当一个家族掌握着一个企业的绝对经营控制权时,这个企业才能被称为家族企业”。
实际上,某一家族企业通常二者特征皆具备,当一个家族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时,其经营决策权也都集中在其家族成员手中。即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散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尤其是家族企业成立较早、宗族观念较强的家族,将企业视为家族财产,将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牢牢把握在手中,视其他进入董事会插手企业决策的行为视作侵占私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通常会存在诸多制度上的漏洞,而且企业所属家族拥有更大的动机和便利去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侵占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据统计,家族企业在世界500强中占有据约40%左右,在欧洲500强企业中占据了43%,而在亚洲则比例更大;另外,家族企业在我国在国民营企业中约占80%,这些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约有40%是家族成员或其亲友。而在我国,家族经营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对私营经济的扶持使得家族企业发展迅速。根据我国经济统计年鉴的资料,198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共有9.05万户,到2001年增长到了202.85万户,而且注册资金由84亿元增长到了18212.2亿元。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来讲,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在2001年达到了12.7%,而且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为主的私营经济对于提高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缓解就业压力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族企业具有初始融资的优势,管理成本低,决策效率高,家族成员具有较强动力将企业做好,但同时,家族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之间也存在矛盾,对人才的引入、培养和激励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最重要的一点,家族企业由于以家族利益为中心,其经营决策必然以家族利益为重,这样就可能产生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占。有关盈余管理的讨论就由此展开。
三、家族企业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私人利益。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操作者是企业的经理人,其最终目的是使经理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家族企业中,两权没有分离,盈余管理的操作者是企业最大股东,其最终目的是家族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转变为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理问题。
一般来讲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包括筹资目的、税务筹划目的、降低政治成本目的和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的目的。筹资目的指是的企业采用盈余管理对财务报表进行修饰,使相关指标达到上市要求,然后上市进行股票筹资。但就家族企业来说,企业所属家族将企业看成家族的私有财产,并不愿意成为公众企业而丧失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基本不愿意采用股权集资的形式。所以,我们分析家族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一般是包括税务筹划、降低政治成本和规避债务契约约束。
其一,税务筹划目的。避税可以说是企业盈余管理中十分明显的目的之一。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较多,加上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甚至是选择企业的地址、组织形式都能够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企业通过对会计利润的操纵与管理,可以使盈余在不同税率之间的临界点上得到控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由于家族企业不一定选择成为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也不高,通过盈余管理进行税务筹划弹性较强,动机也十分明显。
其二,降低政治成本目的。国家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会计数据的管制和监控较为严格,企业一旦触及到这些危险区域,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了规定的界限,就会面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家族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大,因而,通过对盈余进行调节与管理,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数据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避免相关政治成本的付出。
其三,规避债务契约约束。通常企业在进行债权融资的时,都会与债权人签订相关限制的条款,以防止滥用债权人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从而使债权人承受重大风险。这些条款可能包括限制资金用途、规定企业资本结构、不能过度发放股利、计提相应比例的准备金用来偿债等等。有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时还会规定企业不得出现亏损。企业不能轻易违反这些条款,否则会承受很高的违约成本。特别是家族企业,在股权融资情况较少的情况下更多地是采用债权融资,违约风险会更高。这样,家族企业就有较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减少违约风险。
其四,其他因素。家族企业还可能为了顺利求得增资条件从而扩大企业规模而进行盈余管理,或减降企业利润从而避免社会和相关机构高度关注本企业的过度盈利行为,或降低盈利从而减少向少数股东发放股利等等。
四、家族企业盈余管理识别
盈余管理通常的工具有:报表层次的与营业利润相关的应计项目调整、营业外项目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以及交易层次上的交易层次的事项安排等等。
第一,报表层次。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最直接的方法是在报表层次上进行操作。企业财务报告是对外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的载体,通过对营业利润相关的应计项目、营业外项目的调整,以及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就可以从直观地从数据上改变企业的报告利润。例如,企业在当年营利较好的情况下多计提减值损失或坏账准备,而在业绩不良的情况下少计提;通过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以虚增利润或延迟确认销售收入以少计利润;有的企业还通过做虚假的销售以增加利润。
由于这些盈余管理都是在报表层次进行,相关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调整会直接被披露出来,而对利润进行操作时,其现金流、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应收应付项目的协调等都会出现异常变化。家族企业在报表层次进行盈余操作时可能因为未上市而受到信息披露的限制较少,这就需要对其所公布的信息中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其真实的盈利水平。
第二,交易层次。家族企业运用交易事项的安排能够很大程度地对盈余管理进行调控。由于家族企业有可能控制好几家公司,几个不同家族的企业也可能会形成一个家族联盟,其内部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远远不止在财务报告上所列示。家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复杂的内部关联交易来操控损益,并不会被轻易地发觉。
能过交易事项的安排进行的盈余管理由于业务真实存在,会计数据均为真实,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严谨,而不易被外部人所发觉。这种盈余管理的方式较为隐蔽,需要对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相关交易进行调查和了解,从获得其真实的利润水平。
五、结论
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两权分离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盈余管理中的利益冲突由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冲突转变为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其盈余管理也会相应地在特征与其他企业存在一些不同。
参考文献:
[1]邓凤姣、邓凤兰:《盈余管理基本涵义的再探讨》,《财会通讯》2003年第1期。
[2]唐宗明、奚俊芳、蒋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版) 2004年第4期。
[3]张晓东:《政治成本、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8 期。
[4]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 Vishny.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Jones, J.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9, 1991
[6]Leuz, Nanda, and Wysocki.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
(编辑刘姗)
一、理论基础
盈余管理最主要的操作方法包括两个层次:报表层次和交易层次。报表层次的盈余操纵主是要与营业相关的应计项目操作、营业外项目、会计政策与估计的选择;交易层次的盈余操纵主要有交易事项的安排等等。通常情况下,通过报表层次进行的盈余管理比交易层次的盈余管理更为普遍(Jones,J.1991),而且在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譬如奥地利、南非和韩国等国家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较高,而在美国等国家法律保护程度较高,则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对较低(Leuz,Nanda,and Wysocki,2003)。也就是说,企业经理人进行盈余管理能够通过完善会计准则、加强法律保护来进行控制。
在一份关于公司治理的调查(Andrei Shleifer,Robert W. Vishny)中认为,大投资者譬如股权集中、并购、大债权人等能成为保护投资者,减少盈余管理活动的有效方法。在调整现金流,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防止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最有效方式是集中股权。如果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拥有某公司的大量股权的话,就拥有该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以在某些情况下给管理层施加压力,防止经理人进行盈余操纵而使投资者受损;如果获得超过51%的股份的话,大股东就可以完全控制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股权集中的极端例子为家族企业,因为一个家族占有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从而完全控制着整个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即经理人受到家族股东的完全控制,没有对现金流的控制权从而无法通过盈余管理来窃取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另一代理问题便会产生,这便是大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一般大股东通常会比较侵害或不侵害利益相关者两种情况下的收益,最终会得出,侵害利益相关者利益将会是大股东的理性选择(唐宗明、奚俊芳、蒋位,2003)。家族企业中,作为最大股东的某一家族同样会做出有利于自身的理性行为,也就是说侵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进行盈余管理。
二、家族企业现状分析
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有从所有权角度定义的,“判断某一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关键不是看企业最高领导层里有几位家族成员,而是看家族是否拥有整个企业大多数的决策投票权或者股权”。也有从经营权角度定义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是经营的核心,当一个家族掌握着一个企业的绝对经营控制权时,这个企业才能被称为家族企业”。
实际上,某一家族企业通常二者特征皆具备,当一个家族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时,其经营决策权也都集中在其家族成员手中。即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散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尤其是家族企业成立较早、宗族观念较强的家族,将企业视为家族财产,将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牢牢把握在手中,视其他进入董事会插手企业决策的行为视作侵占私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通常会存在诸多制度上的漏洞,而且企业所属家族拥有更大的动机和便利去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侵占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据统计,家族企业在世界500强中占有据约40%左右,在欧洲500强企业中占据了43%,而在亚洲则比例更大;另外,家族企业在我国在国民营企业中约占80%,这些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约有40%是家族成员或其亲友。而在我国,家族经营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对私营经济的扶持使得家族企业发展迅速。根据我国经济统计年鉴的资料,198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共有9.05万户,到2001年增长到了202.85万户,而且注册资金由84亿元增长到了18212.2亿元。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来讲,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在2001年达到了12.7%,而且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为主的私营经济对于提高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缓解就业压力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族企业具有初始融资的优势,管理成本低,决策效率高,家族成员具有较强动力将企业做好,但同时,家族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之间也存在矛盾,对人才的引入、培养和激励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最重要的一点,家族企业由于以家族利益为中心,其经营决策必然以家族利益为重,这样就可能产生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占。有关盈余管理的讨论就由此展开。
三、家族企业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私人利益。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操作者是企业的经理人,其最终目的是使经理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家族企业中,两权没有分离,盈余管理的操作者是企业最大股东,其最终目的是家族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转变为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理问题。
一般来讲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包括筹资目的、税务筹划目的、降低政治成本目的和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的目的。筹资目的指是的企业采用盈余管理对财务报表进行修饰,使相关指标达到上市要求,然后上市进行股票筹资。但就家族企业来说,企业所属家族将企业看成家族的私有财产,并不愿意成为公众企业而丧失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基本不愿意采用股权集资的形式。所以,我们分析家族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一般是包括税务筹划、降低政治成本和规避债务契约约束。
其一,税务筹划目的。避税可以说是企业盈余管理中十分明显的目的之一。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较多,加上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甚至是选择企业的地址、组织形式都能够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企业通过对会计利润的操纵与管理,可以使盈余在不同税率之间的临界点上得到控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由于家族企业不一定选择成为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也不高,通过盈余管理进行税务筹划弹性较强,动机也十分明显。
其二,降低政治成本目的。国家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会计数据的管制和监控较为严格,企业一旦触及到这些危险区域,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了规定的界限,就会面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家族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大,因而,通过对盈余进行调节与管理,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数据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避免相关政治成本的付出。
其三,规避债务契约约束。通常企业在进行债权融资的时,都会与债权人签订相关限制的条款,以防止滥用债权人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从而使债权人承受重大风险。这些条款可能包括限制资金用途、规定企业资本结构、不能过度发放股利、计提相应比例的准备金用来偿债等等。有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时还会规定企业不得出现亏损。企业不能轻易违反这些条款,否则会承受很高的违约成本。特别是家族企业,在股权融资情况较少的情况下更多地是采用债权融资,违约风险会更高。这样,家族企业就有较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减少违约风险。
其四,其他因素。家族企业还可能为了顺利求得增资条件从而扩大企业规模而进行盈余管理,或减降企业利润从而避免社会和相关机构高度关注本企业的过度盈利行为,或降低盈利从而减少向少数股东发放股利等等。
四、家族企业盈余管理识别
盈余管理通常的工具有:报表层次的与营业利润相关的应计项目调整、营业外项目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以及交易层次上的交易层次的事项安排等等。
第一,报表层次。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最直接的方法是在报表层次上进行操作。企业财务报告是对外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的载体,通过对营业利润相关的应计项目、营业外项目的调整,以及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就可以从直观地从数据上改变企业的报告利润。例如,企业在当年营利较好的情况下多计提减值损失或坏账准备,而在业绩不良的情况下少计提;通过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以虚增利润或延迟确认销售收入以少计利润;有的企业还通过做虚假的销售以增加利润。
由于这些盈余管理都是在报表层次进行,相关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调整会直接被披露出来,而对利润进行操作时,其现金流、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应收应付项目的协调等都会出现异常变化。家族企业在报表层次进行盈余操作时可能因为未上市而受到信息披露的限制较少,这就需要对其所公布的信息中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其真实的盈利水平。
第二,交易层次。家族企业运用交易事项的安排能够很大程度地对盈余管理进行调控。由于家族企业有可能控制好几家公司,几个不同家族的企业也可能会形成一个家族联盟,其内部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远远不止在财务报告上所列示。家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复杂的内部关联交易来操控损益,并不会被轻易地发觉。
能过交易事项的安排进行的盈余管理由于业务真实存在,会计数据均为真实,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严谨,而不易被外部人所发觉。这种盈余管理的方式较为隐蔽,需要对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相关交易进行调查和了解,从获得其真实的利润水平。
五、结论
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两权分离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盈余管理中的利益冲突由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冲突转变为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其盈余管理也会相应地在特征与其他企业存在一些不同。
参考文献:
[1]邓凤姣、邓凤兰:《盈余管理基本涵义的再探讨》,《财会通讯》2003年第1期。
[2]唐宗明、奚俊芳、蒋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版) 2004年第4期。
[3]张晓东:《政治成本、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8 期。
[4]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 Vishny.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Jones, J.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9, 1991
[6]Leuz, Nanda, and Wysocki.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
(编辑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