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之下破产中融资租赁债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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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国际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了这种模式,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丰富着其交易模式与工具价值.但也正因为越来越多的新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诞生,导致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越发复杂,而我国早期并没有太多的法律条款与规则适用于融资租赁衍生案件的处理,一旦相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融资租赁相关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交叉适用,导致本已经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难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融资租赁债权处置困难的局面有了一定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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