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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新加坡自治,当时的政府面临着失业和住房短缺两大社会问题。单就住房而言,市内只有9%的人住在标准的公共住宅,84%的家庭居住在店铺和棚户中。
1960年,新加坡政府颁布土地法令,规定被征用的土地价格不受市场影响,调整权只属于国家,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同年2月,政府根据《住房发展法》成立了非盈利性机构建屋发展局,国家以低息贷款的形式给建屋发展局拨付经费,再由建屋发展局向土地局购买土地修建组屋。出于经济考虑和空间合理利用考虑,组屋一般为高层,绿地和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组屋以大大低于住宅市场的价格出售,亏损部分由政府给予津贴补助。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一手组屋售价大约为10~20万新元,月收入两三千元的中等收入者购买起来并不困难。当然,购买不同类型的组屋享受优惠的程度不同。标准较高的公寓按市价出售,不予优惠;五房式住宅稍有优惠;四房式住宅降价15%出售;三房式以下住宅常低于半价出售。购买组屋一般需一次缴足相当于售价20%的款额,余下部分由建屋发展局以低息贷款形式代付,住户可用公积金在5年、10年乃至25年内还清贷款。实在无力购买住房的,政府就将组屋出租给他们,每月收取少量租金。
建屋发展局还建立了维修服务中心,为各居住区提供24小时紧急维修服务,每7年对组屋区进行一次外墙粉刷和内部维修。组屋十分重视社区文化建设,不同居住区有不同的商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设施,有的还有宗教建筑。
新加坡政府是住房保障的主体,除在土地和财政上给予支持外,从1961年开始实施修建组屋的“五年计划”,为公共住房建设确立了长期、稳定的计划。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1960年是住房发展局,1974年成立了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建造和管理公共住房。新加坡还对公共住房的建造和管理进行立法,早在1927年就根据《新加坡改造法令》成立了改造信托基金会,基金会拥有大量土地,负责规划方案、拆除违规建筑。1981年,新加坡政府制定的《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推出了强制性住房保险计划,减少了抵押风险。
公积金制度也大大解決了居民的购房难题。新加坡从1957年开始实施公积金制度,经过近50年的调整和改善,这一制度成为集养老、保险、住房、家庭保障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保障制度。所有新加坡公民包括雇员和雇主,按照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2003年,政府规定每个雇员缴纳月薪的21.5%,雇主缴纳相当于雇员月薪的18.5%作为公积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为了保证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法律规定不得将公积金用于偿还私人债务、抵押、查封、征收等。
现今, 87.6%的新加坡居民由建屋发展局提供政府组屋,其中79%是廉价屋,8.6%是廉租屋,其余12.4%的人居住私人购买的公寓或别墅。2005年,新加坡拥有住房所有权家庭的比例为91.7%,其中居住建屋发展局兴建的4房以上房屋的家庭占全部家庭的59.4%,基本上实现了“居者有其屋”。
1960年,新加坡政府颁布土地法令,规定被征用的土地价格不受市场影响,调整权只属于国家,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同年2月,政府根据《住房发展法》成立了非盈利性机构建屋发展局,国家以低息贷款的形式给建屋发展局拨付经费,再由建屋发展局向土地局购买土地修建组屋。出于经济考虑和空间合理利用考虑,组屋一般为高层,绿地和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组屋以大大低于住宅市场的价格出售,亏损部分由政府给予津贴补助。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一手组屋售价大约为10~20万新元,月收入两三千元的中等收入者购买起来并不困难。当然,购买不同类型的组屋享受优惠的程度不同。标准较高的公寓按市价出售,不予优惠;五房式住宅稍有优惠;四房式住宅降价15%出售;三房式以下住宅常低于半价出售。购买组屋一般需一次缴足相当于售价20%的款额,余下部分由建屋发展局以低息贷款形式代付,住户可用公积金在5年、10年乃至25年内还清贷款。实在无力购买住房的,政府就将组屋出租给他们,每月收取少量租金。
建屋发展局还建立了维修服务中心,为各居住区提供24小时紧急维修服务,每7年对组屋区进行一次外墙粉刷和内部维修。组屋十分重视社区文化建设,不同居住区有不同的商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设施,有的还有宗教建筑。
新加坡政府是住房保障的主体,除在土地和财政上给予支持外,从1961年开始实施修建组屋的“五年计划”,为公共住房建设确立了长期、稳定的计划。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1960年是住房发展局,1974年成立了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建造和管理公共住房。新加坡还对公共住房的建造和管理进行立法,早在1927年就根据《新加坡改造法令》成立了改造信托基金会,基金会拥有大量土地,负责规划方案、拆除违规建筑。1981年,新加坡政府制定的《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推出了强制性住房保险计划,减少了抵押风险。
公积金制度也大大解決了居民的购房难题。新加坡从1957年开始实施公积金制度,经过近50年的调整和改善,这一制度成为集养老、保险、住房、家庭保障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保障制度。所有新加坡公民包括雇员和雇主,按照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2003年,政府规定每个雇员缴纳月薪的21.5%,雇主缴纳相当于雇员月薪的18.5%作为公积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为了保证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法律规定不得将公积金用于偿还私人债务、抵押、查封、征收等。
现今, 87.6%的新加坡居民由建屋发展局提供政府组屋,其中79%是廉价屋,8.6%是廉租屋,其余12.4%的人居住私人购买的公寓或别墅。2005年,新加坡拥有住房所有权家庭的比例为91.7%,其中居住建屋发展局兴建的4房以上房屋的家庭占全部家庭的59.4%,基本上实现了“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