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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采纳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事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对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控制、对信用衍生品的规制、多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制度和压力测试制度。但事前规制只能减轻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消灭系统性风险。故必须继续构建金融破产和金融救助这两种事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