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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型法治应该是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与和谐守法的有机统一,它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部过程。近代自然法学派倡导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以及法治思想。这些思想虽然形成于几百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但其合理内核在现代社会仍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汲取自然法营养,必将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构建大有裨益。具体来说,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借鉴意义体现在:立法层面有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执法层面有利于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文明化;司法层面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守法层面有利于守法的自觉性、自愿性。
关键词:和谐型法治 自然法 借鉴意义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将其写进了宪法,从此我国踏上了法治建设的漫漫征程。中共十六大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胡锦涛同志用28个字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语境不断赋予我国法治建设新的时代内涵。和谐型法治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笔者认为,和谐型法治应该是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与和谐守法的有机统一。它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部过程。和谐为我国法治建设增添了无限魅力。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法治呢?笔者以为,构建和谐型法治仍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去着手。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第一,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法律必须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有权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第二,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行法律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有权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确定自己的权限和职责。执行法律的机关应当采取人道的而非残忍的,文明的而非野蛮的手段和方式。第三,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国家应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系;司法人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增强廉洁奉公意识,切实做到司法公正与高效;积极树立、维护司法形象和权威。第四,守法的自觉化和自愿化。国家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守法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其因违法而产生第二性义务时,能够主动做出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善举。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围绕自然法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法治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虽然形成于几百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合理内核在现代社会仍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汲取自然法思想的营养,必将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构建,大有裨益!
本文拟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入手,通过价值分析和历史判断,挖掘其时代价值,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去阐释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构建的借鉴意义。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概览
(一)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学说
1.关于自然状态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持肯定态度。但是,对其具体描绘却不尽相同。例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1]洛克将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自由平等、有规则可循的状态。[2]卢梭则将自然状态界定为人类的黄金时代。那里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法律,也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3]
2.关于自然权利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且是不可剥夺的。[4]关于权利的内容,格老秀斯重视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关注人的生命和安全,[5]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同时,他还提出,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6]
3.关于自然法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但人们却普遍遵循着一定得法则,那就是自然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格老秀斯将其描绘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则把自然法的内容详细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7]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互相爱慕。[8]在卢梭的意识中,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9]
(二)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平等自由、人民主权、法治
1.关于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社会契约在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们订立契约的主要方式就是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某一个集体或某一个具体的人,由此形成主权。而主权的所有者就是这个接受人们权利的集体或个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国家、政治体。但是,在自然权利让渡的程度、政体构建的方式以及民主的程度方面,格老秀斯等思想家门之间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格老秀斯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国家或政府可以要求人民绝对服从。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實行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10]霍布斯主张人们让渡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人民无反抗政府的权利。[11]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时,他主张共和制。
2.关于分权制衡原则。近代自然法学派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出发,认为无论人们采取何种政体都应坚持分权原则。其中,洛克提出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则提出了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理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12]孟德斯鸠将司法权单独分立出来,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3.关于平等自由原则。近代意义上的自由意义的开创者是洛克。他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及人们订立契约组织国家的目的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认为,国家和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保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天然的职责。他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并且提出人民在国家或政府未履行保护人民职责时有权推翻旧政府重新签订契约组建新政府。斯宾诺莎钟情于思想、言论、信仰、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卢梭从人类经历的平等-不平等-平等阶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13]
4.关于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对主权的归属以及是否可以让渡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中,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主权属于君主,并且可以让渡。洛克和卢梭确认为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但两者又有不同。洛克认为主权可以分割,而卢梭对此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主权至上的特征。[14]
5.关于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西方法治主义的创始人。他主张,政治统治应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应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执行者应依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价值评析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近代自然法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因此他不可避免地被深深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它反映了经济地位得到提高的资产阶级迫切变革封建生产关系、推翻封建势力构建资产阶级统治的愿望。因此,它具有天然的阶级局限性。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门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和人民主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人权、自由、平等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即使后来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将其上升为一系列宪法原则或法定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现。特别是对于广大的下层劳动人民来说,那些权利只不过是水中花和镜中月,徒具象征意义罢了。
(二)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那样,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近代自然法思想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而它的产生,无疑为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同时,它唤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意识和革命精神,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积极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极大地舆论宣传作用。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许多原则成为后来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原则,为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最终确立作出了贡献。尽管其存在着阶级局限性,但其毕竟打破了封建专制夜空的宁静,打响了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的“第一枪”。尽管受时代局限,他们主张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但它毕竟装饰了封建社会的夜空,如皓月一般照亮了人们前行的道路。它以极大的勇气向世人宣布:专制独裁与残暴统治已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精神对现代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极大地借鉴意义。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借鉴意义
近代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仍有吸收借鉴的空间和可 能。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
(一)立法层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近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理性,认为凡是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为非正义的法律。对于正义的法律,人们有守法的义务,而对于“恶法”,人们有“违法”的自由。因此,自然法学派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理性和规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的“良法”。它应该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平等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公民基本人权以及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法律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保驾护航。要做到这点,我们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具体来说,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广征民意,广集民智,通过各种形式倾听和接受群众建议和意见。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尊重法治发展规律,使制定的法律既具有现实可行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能够满足当前和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要建立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依法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主旨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立法主体、程序、立法技术合法。
(二)执法层面——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文明化
立法层面的人权、自由、平等、公平只是纸上的权利,它还处于宣示阶段。要将其从纸上搬到现实中,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权利的存在,就需要法律的执行,将良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而执法正是从国家履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角度展开的。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社会契约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组成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国家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利益。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都根本上来源于人民。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也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是说,不仅制定法是善良之法,而且执行这一善良之法的手段和方式也应该是善良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然要求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法的法定化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也包括法规),否则即为违法。人道化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的执法目的、手段要适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为公共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私益。文明化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他人,切实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但是,令我们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现象。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暴力强拆了。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出于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不顾党纪国法,不顾群众利益,视法律程序如空气,视人民生命如草芥,勾结房地产开发商在手续不齐全、补偿不到位、人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动员行政力量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即对群众进行暴力强拆。由此导致了一些列自焚等恶性群体事件。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为长远的是它损害了整个执法体系的权威。还有现实中频繁出现的钓鱼执法案件更是将法治原则破坏殆尽。再如,在扫黄打非中,公安人員为了展示战绩和增强效果,对抓获的卖淫小姐戴上手铐、脚镣游街示众,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被推到了反面的极致。当前,我国正处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如果这种恶性执法现象仍然得不到遏制,势必会加剧这一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法治更是无从谈起。
(三)司法层面--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上的错误,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来予以纠正。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获得近代自然法学派们所倡导的那种司法独立,但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是无法推卸和无法替代的。而司法要承担其如此重任就必须做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权威。这几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司法只有获得足够权威才能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因为没有权威的判决是得不到当事人、社会的认可和自愿履行的。司法只有廉洁才有公正,因为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司法只有公正才会高效,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原有矛盾而且还会滋生新的社会问题。例如,无休止的申诉和上访。同样,司法只有做到了公正、高效、廉洁才可能不断获取人民和社会的信任,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司法的权威也才能最终树立。近代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自由、人权、平等、公正,闪耀着理性光芒,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除了要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要树立自由、平等正义观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廉洁奉公意识、依法办案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职业水平。切实发挥司法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促和谐的作用。在严格依照法律将导致审判不公的情况下,要敢于运用自然法思想,凭借知识、经验和良心道德去实现个案公正。例如,前几年发生的二奶状告妻子侵犯财产权案、许霆盗窃ATM机案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李昌奎案件都很好的体现了自然法帮助司法实现个案公正的理念。
(四)守法层面--守法的自觉性、自愿性
守法是法治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律不管制定的多么完善,如果不被人们遵守,那么都将没有任何意义。公民守法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守法环节可谓是法治运行过程中的“惊险一跃”,跃过去,意味着公民自觉守法,法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法治秩序得以形成并巩固,法的效益也随之得以体现。跃不过,意味着公民被迫服从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法的价值目标没有实现,法治秩序遭到破坏,法的效益也随之降低甚至为负效益。守法的自愿性表明公民不是慑于政府权力抑或强制而去遵守法律,而是基于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守法的自觉性表明公民不是被动地承受法律,而是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采取适法行动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公民的一种习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中内在地包含了守法的精神,只不过它强调的是公民仅有遵守“良法”、“善法”的义务。笔者以为,要实现公民守法的自愿性和自觉化,首先是要确保公民所要遵守的法律是善良之法,这个在立法层面即可解决。其次,还要保证执法手段是善良的、人道的、文明的。否则,一部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可能因随意、残忍、野蛮的执法而失去效果。第三,它还要求,司法裁决公正权威。因为只有公正、权威的判决才能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意识到守法的必要--遵守法律的安全和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时的危险和惩罚。后两个问题也可以在上述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得以解决。由此观之,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和守法层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离开了任何一个部分,法治的齿轮都将无法运转,法治的车轮也将无法前进,法治的秩序更将荡然无存。
四、结语
近代自然法学派们已然远去,然而他们留下的思想宝库却依然为人类储存着一笔文化财富。几百年前,资产阶级开启宝库用思想的钥匙打开了资产阶级统治和繁荣的大门。今天的我们,仍然可以跨越历史的长河,超越阶级的差别,寻找那束智慧的灵光,为我们照亮和谐法治的远方。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的激烈转型期,这对我们构建和谐法治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汲取自然法思想的营养,不断提高立法水平,推动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建设,不断提高 执法文明程度和人性化,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打造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法律文化素养,培养公民对宪法法律信仰。总之,用自然法的思想去滋润我国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必将开出美丽动人之花,结出诱人惊人之果!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6]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注释:
[1] [英]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P94.
[2][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版,1995.,P5.
[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11.
[4]后人将这种权利称为天赋人权。
[5][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97.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P6.
[7]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P68.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M].张雁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P45.
[9][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1986,P109.
[10][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P22.
[11][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8.
[1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P122
[1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46
[14]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P77-78
关键词:和谐型法治 自然法 借鉴意义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将其写进了宪法,从此我国踏上了法治建设的漫漫征程。中共十六大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胡锦涛同志用28个字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语境不断赋予我国法治建设新的时代内涵。和谐型法治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笔者认为,和谐型法治应该是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与和谐守法的有机统一。它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部过程。和谐为我国法治建设增添了无限魅力。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法治呢?笔者以为,构建和谐型法治仍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去着手。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第一,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法律必须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有权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第二,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行法律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有权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确定自己的权限和职责。执行法律的机关应当采取人道的而非残忍的,文明的而非野蛮的手段和方式。第三,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国家应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系;司法人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增强廉洁奉公意识,切实做到司法公正与高效;积极树立、维护司法形象和权威。第四,守法的自觉化和自愿化。国家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守法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其因违法而产生第二性义务时,能够主动做出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善举。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围绕自然法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法治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虽然形成于几百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合理内核在现代社会仍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汲取自然法思想的营养,必将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构建,大有裨益!
本文拟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入手,通过价值分析和历史判断,挖掘其时代价值,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去阐释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构建的借鉴意义。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概览
(一)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学说
1.关于自然状态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持肯定态度。但是,对其具体描绘却不尽相同。例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1]洛克将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自由平等、有规则可循的状态。[2]卢梭则将自然状态界定为人类的黄金时代。那里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法律,也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3]
2.关于自然权利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且是不可剥夺的。[4]关于权利的内容,格老秀斯重视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关注人的生命和安全,[5]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同时,他还提出,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6]
3.关于自然法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但人们却普遍遵循着一定得法则,那就是自然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格老秀斯将其描绘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则把自然法的内容详细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7]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互相爱慕。[8]在卢梭的意识中,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9]
(二)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平等自由、人民主权、法治
1.关于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社会契约在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们订立契约的主要方式就是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某一个集体或某一个具体的人,由此形成主权。而主权的所有者就是这个接受人们权利的集体或个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国家、政治体。但是,在自然权利让渡的程度、政体构建的方式以及民主的程度方面,格老秀斯等思想家门之间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格老秀斯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国家或政府可以要求人民绝对服从。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實行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10]霍布斯主张人们让渡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人民无反抗政府的权利。[11]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时,他主张共和制。
2.关于分权制衡原则。近代自然法学派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出发,认为无论人们采取何种政体都应坚持分权原则。其中,洛克提出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则提出了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理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12]孟德斯鸠将司法权单独分立出来,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3.关于平等自由原则。近代意义上的自由意义的开创者是洛克。他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及人们订立契约组织国家的目的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认为,国家和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保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天然的职责。他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并且提出人民在国家或政府未履行保护人民职责时有权推翻旧政府重新签订契约组建新政府。斯宾诺莎钟情于思想、言论、信仰、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卢梭从人类经历的平等-不平等-平等阶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13]
4.关于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对主权的归属以及是否可以让渡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中,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主权属于君主,并且可以让渡。洛克和卢梭确认为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但两者又有不同。洛克认为主权可以分割,而卢梭对此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主权至上的特征。[14]
5.关于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西方法治主义的创始人。他主张,政治统治应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应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执行者应依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价值评析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近代自然法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因此他不可避免地被深深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它反映了经济地位得到提高的资产阶级迫切变革封建生产关系、推翻封建势力构建资产阶级统治的愿望。因此,它具有天然的阶级局限性。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门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和人民主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人权、自由、平等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即使后来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将其上升为一系列宪法原则或法定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现。特别是对于广大的下层劳动人民来说,那些权利只不过是水中花和镜中月,徒具象征意义罢了。
(二)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那样,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近代自然法思想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而它的产生,无疑为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同时,它唤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意识和革命精神,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积极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极大地舆论宣传作用。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许多原则成为后来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原则,为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最终确立作出了贡献。尽管其存在着阶级局限性,但其毕竟打破了封建专制夜空的宁静,打响了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的“第一枪”。尽管受时代局限,他们主张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但它毕竟装饰了封建社会的夜空,如皓月一般照亮了人们前行的道路。它以极大的勇气向世人宣布:专制独裁与残暴统治已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精神对现代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极大地借鉴意义。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借鉴意义
近代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仍有吸收借鉴的空间和可 能。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
(一)立法层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近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理性,认为凡是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为非正义的法律。对于正义的法律,人们有守法的义务,而对于“恶法”,人们有“违法”的自由。因此,自然法学派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理性和规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的“良法”。它应该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平等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公民基本人权以及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法律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保驾护航。要做到这点,我们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具体来说,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广征民意,广集民智,通过各种形式倾听和接受群众建议和意见。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尊重法治发展规律,使制定的法律既具有现实可行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能够满足当前和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要建立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依法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主旨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立法主体、程序、立法技术合法。
(二)执法层面——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文明化
立法层面的人权、自由、平等、公平只是纸上的权利,它还处于宣示阶段。要将其从纸上搬到现实中,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权利的存在,就需要法律的执行,将良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而执法正是从国家履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角度展开的。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社会契约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组成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国家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利益。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都根本上来源于人民。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也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是说,不仅制定法是善良之法,而且执行这一善良之法的手段和方式也应该是善良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然要求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法的法定化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也包括法规),否则即为违法。人道化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的执法目的、手段要适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为公共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私益。文明化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他人,切实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但是,令我们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现象。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暴力强拆了。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出于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不顾党纪国法,不顾群众利益,视法律程序如空气,视人民生命如草芥,勾结房地产开发商在手续不齐全、补偿不到位、人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动员行政力量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即对群众进行暴力强拆。由此导致了一些列自焚等恶性群体事件。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为长远的是它损害了整个执法体系的权威。还有现实中频繁出现的钓鱼执法案件更是将法治原则破坏殆尽。再如,在扫黄打非中,公安人員为了展示战绩和增强效果,对抓获的卖淫小姐戴上手铐、脚镣游街示众,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被推到了反面的极致。当前,我国正处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如果这种恶性执法现象仍然得不到遏制,势必会加剧这一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法治更是无从谈起。
(三)司法层面--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上的错误,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来予以纠正。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获得近代自然法学派们所倡导的那种司法独立,但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是无法推卸和无法替代的。而司法要承担其如此重任就必须做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权威。这几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司法只有获得足够权威才能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因为没有权威的判决是得不到当事人、社会的认可和自愿履行的。司法只有廉洁才有公正,因为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司法只有公正才会高效,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原有矛盾而且还会滋生新的社会问题。例如,无休止的申诉和上访。同样,司法只有做到了公正、高效、廉洁才可能不断获取人民和社会的信任,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司法的权威也才能最终树立。近代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自由、人权、平等、公正,闪耀着理性光芒,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除了要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要树立自由、平等正义观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廉洁奉公意识、依法办案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职业水平。切实发挥司法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促和谐的作用。在严格依照法律将导致审判不公的情况下,要敢于运用自然法思想,凭借知识、经验和良心道德去实现个案公正。例如,前几年发生的二奶状告妻子侵犯财产权案、许霆盗窃ATM机案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李昌奎案件都很好的体现了自然法帮助司法实现个案公正的理念。
(四)守法层面--守法的自觉性、自愿性
守法是法治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律不管制定的多么完善,如果不被人们遵守,那么都将没有任何意义。公民守法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守法环节可谓是法治运行过程中的“惊险一跃”,跃过去,意味着公民自觉守法,法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法治秩序得以形成并巩固,法的效益也随之得以体现。跃不过,意味着公民被迫服从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法的价值目标没有实现,法治秩序遭到破坏,法的效益也随之降低甚至为负效益。守法的自愿性表明公民不是慑于政府权力抑或强制而去遵守法律,而是基于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守法的自觉性表明公民不是被动地承受法律,而是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采取适法行动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公民的一种习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中内在地包含了守法的精神,只不过它强调的是公民仅有遵守“良法”、“善法”的义务。笔者以为,要实现公民守法的自愿性和自觉化,首先是要确保公民所要遵守的法律是善良之法,这个在立法层面即可解决。其次,还要保证执法手段是善良的、人道的、文明的。否则,一部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可能因随意、残忍、野蛮的执法而失去效果。第三,它还要求,司法裁决公正权威。因为只有公正、权威的判决才能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意识到守法的必要--遵守法律的安全和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时的危险和惩罚。后两个问题也可以在上述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得以解决。由此观之,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和守法层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离开了任何一个部分,法治的齿轮都将无法运转,法治的车轮也将无法前进,法治的秩序更将荡然无存。
四、结语
近代自然法学派们已然远去,然而他们留下的思想宝库却依然为人类储存着一笔文化财富。几百年前,资产阶级开启宝库用思想的钥匙打开了资产阶级统治和繁荣的大门。今天的我们,仍然可以跨越历史的长河,超越阶级的差别,寻找那束智慧的灵光,为我们照亮和谐法治的远方。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的激烈转型期,这对我们构建和谐法治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汲取自然法思想的营养,不断提高立法水平,推动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建设,不断提高 执法文明程度和人性化,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打造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法律文化素养,培养公民对宪法法律信仰。总之,用自然法的思想去滋润我国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必将开出美丽动人之花,结出诱人惊人之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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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6]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注释:
[1] [英]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P94.
[2][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版,1995.,P5.
[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11.
[4]后人将这种权利称为天赋人权。
[5][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97.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P6.
[7]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P68.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M].张雁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P45.
[9][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1986,P109.
[10][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P22.
[11][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8.
[1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P122
[1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P146
[14]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P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