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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概念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这个不完整的“消费者”概念中透析出的消费客体、消费主体与消费目的三个方面的规定也有失偏颇,由此导致了十几年来的执法和司法领域的混乱。因此.要分别对以上三个方面予以重新厘定,在相关概念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和商品房买卖等应属于消费客体扩张之行列:消费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个体。还应包括法人等单位;消费目的不仅仅限于生活消费.还应涵盖生产消费。以上内涵性扩张应该是《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必须首先予以明确。唯有如此.才能在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