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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践着软硬兼施混合法结构治理模式的公域之治。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软法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功能和所承担的制度职能要远超硬法,其实际效果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功能的发挥。重新梳理村民自治中软法和硬法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和直接参与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证国家和社会对软法创制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和有效的法治监督,进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公共治理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