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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 ,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律师业是一个挑战。应在现行的三种执业机构形式的基础上发展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这种由专职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的民法意义上的非商业性的律师公司 ,其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等特征更适应大型化、专业化、国际化律师业的发展。笔者以为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应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