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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转变传统的经济立法观念势在必行。虽然这些传统立法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它们已经严重地不适应我国立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转“经验立法”为“超前立法”;转“粗犷型立法”为“细密型立法”;转“按身份立法”为“平等立法”;转“按国情立法”为“按国际惯例立法”。只有立法观念转变了,才能使我国的立法实践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运行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