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只要合法管用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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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在当今社会中都会遇到数不清的困扰与麻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私力救济吗?显然需要,因为我们无法指望政府和社会能为我们解决一切。但仅仅依靠私力救济能解决问题吗?显然不能。而且私力救济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补充,它们共同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可以相互补充、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什么情况下单独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一起使用,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总的要求是:一要合法,二要管用。合法而不管用的救济就达不到化解矛盾的目的,管用而不合法的救济,只能事与愿违。
  要公力救济,还是要私力救济,或两者都要?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健是要把它们放到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去分析、去解读。历史的发展能说明一切。在国家、法律产生以前,私力救济就出现了,人们彼此之间以各种形式寻求各种各样的援助,解决种种纠纷,它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当社会分工出现,在阶级、国家以及它所制定的法律产生以后,公力救济才渐渐产生出来。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越规范,政府服务的功能越到位,人们越忠于职守,公力救济的能力越强,诚信力越高。反之,私力救济的空间越大。在这个意义上,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是一个你强我弱、你弱我就强的关系,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
  当国家法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即回到一个没有国家的社会,矛盾仍然会有,冲突和纠纷仍然还会存在,这时私力救济还会以一种新的方式继续下去。同世界一样,中国需要救济,需要各种形式的救济,发展初期私力的主导性救济、发达阶段公力的主导性救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后期将以私力为主的救济,充分表明不是说公力救济出现了、上岗了,私力救济就要下岗。中国要好好研究一下私力救济的地位和公力救济的缺位错位问题,要好好研究一下我们到底救济什么和怎样去救济,怎样使私力救济更规范……
  在我看来,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市场救济都是必要的,要形成组合拳,对它们作最佳配置,彼此间达到良性互动。悬赏通缉、悬赏打假、悬赏寻人寻物取证等只不过这些救济的具体内容而已,关健是以什么方式、什么途径去救济。在这个意义上,徐昕注重私力救济和蒋德海注重公力救济的观点与讨论都是非常有益的。我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它的介入更利于双方之间对话的形成。(点评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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