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全证据之微信账号主体身份识别

来源 :中国公证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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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方式通信省钱又高效的优势已经被绝大部分人认可.按照电信业内一些专家的说法,腾讯公司凭借微信成为中国电信市场上的“第四大运营商”.由于普及率高,微信通信中留下的聊天记录越来越多的成为证据出现在司法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中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A该规定首次从官方角度正式确立了微信等即时通信应用的聊天记录及身份认证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地位.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使其具有“技术依赖性”“存储与传递的隐蔽性”“易于变造性”和“可恢复性”等四方面特征.B为防止证据灭失,必然产生相应的保全证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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