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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技改抵扣”,法院作出了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回应,学界对其法律性质提出了责任履行方式、判决执行方式、损失赔偿方式三种观点。对“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责任履行方式,“抵扣”是责任减免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技改抵扣”的根本误区在于用“技改”来“抵扣”责任,将“技改”作为责任减免事由。这不利于防止司法裁判中的擅断,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还不利于提高产污、排污主体的“技改”主动性。对作为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不应通过“抵扣”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