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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已经成为历史潮流被多数人认可,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用“民主化浪潮”这样的概念来形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化的趋势,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赞同还是反对民主甚至成为社会正义与否的分界线。西方学者在论述民主制度时将其价值上升到普世价值、社会文明程度的高度。民主制度的批判者则认为代议制选举制度是虚伪的由政党操控的骗局。对普世价值的质疑让我们无法认同对民主制度宗教般的信仰,在面临制度选择的困境时更应当做理性的思辨。在承认多元价值的基础上探究民主制度的本质,或许可以提供另一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制度建设。
近现代的民主制尽管形多样式,但都属于代议制民主的范畴。所谓代议制民主,是指民众不直接进行决策和管理,而是由民众推选的议员和行政官员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力,目前主要有议会制、总统制和混合制三种。1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提出关于民主的现代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亨廷顿直接引用这个定义认为代议制民主制度的核心在于选举制度的自由竞争性和广泛的参与性。这种定义有混淆了民主程度与民主概念之嫌,在哲学大家大卫·休谟将“是”与 “应当”作区分后,任何以道德或价值为基础推论规范概念是行不通的。民主程度与本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政治自由或者民权诉求水平来定义代议制民主,即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选以实现选民的权利不能提现待以制度的本质。另一个极端是完全从阶级属性出发定义选举,将民主的本质定性为它的阶级属性,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个体人或不同性质群体的人为了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的行为。
另一种视角
上述两种概念都不符合当前多元价值下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以单一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推演制度理论反而会迷惑事物的本来面目。西方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社会的“去中心化”,主张以社会结构的扁平化、公共机构的减少、无中心的多样性和社会机构的自组织来适应差异化现实。承认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无疑是正确的,但自治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社会中必然存在某些场域不得不进行对立利益之间的协作分工。
人类群体的包容性适应
社会的发展体现为内部分工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相应的个体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内在逻辑与生物进化规律有相似之处,由低等级的生命单元通过分工合作形成更高级的形式。无政府状态下社会的效率是最低的,而协作的状态下社会活动中的双方或多方从合作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中获得更大好处,并且这种受益的程度要远远高于各自单干时所产生的效率,这部分多出的利益构成人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例如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是现代大工业的基础,本质上也是一种合作。参与分工的主体各自具有一定的议价资本,形成博弈状态维持运作。分工会产生大于个体单独行动的产出,而个体拥有的不同的议价资本是决定如何分配额外产出的决定性因素。每个参与分工的个体对如何分配又有自己的预期,只要分配比没有低于公平底线那么这样的制度就能顺利平稳运行,制度包容性空间就存在于双方公平底线之间。
对立与协作
所有的政治活动包括代议制民主也具有类似的特性,也存在分工协作。权力是第一个重要变量,权力的诞生几乎跟人类社会一样久远,而人類对它的态度也从顶礼膜拜到提防忌惮,拥有权力的主体——近代主要是政党——参与政治活动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对价。第二个重要变量是民权,权利自产生的那一天就作为民众抗衡王权的武器,体现为公众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以及结社、游行、出版、言论自由等等。
分配比率
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形式有许多,原始形式、奴隶制上的直接民主、封建王权专制等等。这些制度当中的权力与民权所占的分配比大不相同,行为经济学家做过类似的实验。在独裁的博弈模下,独裁方的平均开价区间在15%~20%,分工后形成的共同利益绝大部分被独裁者所占据,相对应的民众对公平分配的底线预期值也很低,加利福尼亚大学在中国早市做的一项调查,假设在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时,由于接受者没有任何拒绝的权利,接受者的公平线平均在10%左右,6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任何分配比,这说明在专制制度内,民众所默认的是非常低的公平标准。因此即使是独裁制中仍存在关于协作的包容性空间。代议制国家中双方拥有的议价资本基本持平,政治权利对于行政权形成大体持平的博弈模式,在议价资本时双方的公平底线都比独裁模式下被统治的一方要高,但仍然只是占公共利益的20%左右,此时决定能否平稳运行制度的关键在于双方所理解的公平观念。
结论
功利法学认为个人快乐的最大化是公共利益的根本,威权主义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矛盾并且具有优先价值,个体应该服从整体意志。但是以互利结构为出发点得出的结论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包容关系,公共利益包含着个体利益增长的可能性空间。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恒定的体量,当合作分工更加深入,技术进步、专业化程度加强以及主体的合作意志都会增加共同利益的体量。分配比例会影响主体合作意志的强弱,因此代议制民主的优势就在于议价资本相当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意志都要大于其他模式,此时双方的利益增长都有较大的空间,相应的政权组织也能平稳运行。代议制民主中的选举活动中选民的参与权、知情权、投票权是其享有的议价资本。与政党对提名权的把控形成对立协作的模式。选民的意志当然是将代表公共利益的人送上权力的宝座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在双方的协作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政党也不是单纯的通过竞争获取选民的选票而是通过垄断提名将候选人限制在自己人之中,完全代表选民的利益只是民众的价值取向。过分强调权利与权力的对立会忽视更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运行中必须找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包容性空间。无论双方享有的议价资本或多或少,双方都应当在合作中秉持互利原则,承认社会多元价值基础上多个利益集团存在不同的诉求,在博弈中既评价自身的是也要衡量合作方的利益,追求二者间的平衡,即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也不能突破对方的公平底线。各方利益主体不是对立和压到关系而是包容和依存的关系,公共价值只能是有分工合作产生的互利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互利:政治的智慧》,陶永谊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13年版.
近现代的民主制尽管形多样式,但都属于代议制民主的范畴。所谓代议制民主,是指民众不直接进行决策和管理,而是由民众推选的议员和行政官员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力,目前主要有议会制、总统制和混合制三种。1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提出关于民主的现代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亨廷顿直接引用这个定义认为代议制民主制度的核心在于选举制度的自由竞争性和广泛的参与性。这种定义有混淆了民主程度与民主概念之嫌,在哲学大家大卫·休谟将“是”与 “应当”作区分后,任何以道德或价值为基础推论规范概念是行不通的。民主程度与本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政治自由或者民权诉求水平来定义代议制民主,即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选以实现选民的权利不能提现待以制度的本质。另一个极端是完全从阶级属性出发定义选举,将民主的本质定性为它的阶级属性,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个体人或不同性质群体的人为了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的行为。
另一种视角
上述两种概念都不符合当前多元价值下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以单一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推演制度理论反而会迷惑事物的本来面目。西方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社会的“去中心化”,主张以社会结构的扁平化、公共机构的减少、无中心的多样性和社会机构的自组织来适应差异化现实。承认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无疑是正确的,但自治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社会中必然存在某些场域不得不进行对立利益之间的协作分工。
人类群体的包容性适应
社会的发展体现为内部分工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相应的个体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内在逻辑与生物进化规律有相似之处,由低等级的生命单元通过分工合作形成更高级的形式。无政府状态下社会的效率是最低的,而协作的状态下社会活动中的双方或多方从合作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中获得更大好处,并且这种受益的程度要远远高于各自单干时所产生的效率,这部分多出的利益构成人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例如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是现代大工业的基础,本质上也是一种合作。参与分工的主体各自具有一定的议价资本,形成博弈状态维持运作。分工会产生大于个体单独行动的产出,而个体拥有的不同的议价资本是决定如何分配额外产出的决定性因素。每个参与分工的个体对如何分配又有自己的预期,只要分配比没有低于公平底线那么这样的制度就能顺利平稳运行,制度包容性空间就存在于双方公平底线之间。
对立与协作
所有的政治活动包括代议制民主也具有类似的特性,也存在分工协作。权力是第一个重要变量,权力的诞生几乎跟人类社会一样久远,而人類对它的态度也从顶礼膜拜到提防忌惮,拥有权力的主体——近代主要是政党——参与政治活动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对价。第二个重要变量是民权,权利自产生的那一天就作为民众抗衡王权的武器,体现为公众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以及结社、游行、出版、言论自由等等。
分配比率
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形式有许多,原始形式、奴隶制上的直接民主、封建王权专制等等。这些制度当中的权力与民权所占的分配比大不相同,行为经济学家做过类似的实验。在独裁的博弈模下,独裁方的平均开价区间在15%~20%,分工后形成的共同利益绝大部分被独裁者所占据,相对应的民众对公平分配的底线预期值也很低,加利福尼亚大学在中国早市做的一项调查,假设在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时,由于接受者没有任何拒绝的权利,接受者的公平线平均在10%左右,6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任何分配比,这说明在专制制度内,民众所默认的是非常低的公平标准。因此即使是独裁制中仍存在关于协作的包容性空间。代议制国家中双方拥有的议价资本基本持平,政治权利对于行政权形成大体持平的博弈模式,在议价资本时双方的公平底线都比独裁模式下被统治的一方要高,但仍然只是占公共利益的20%左右,此时决定能否平稳运行制度的关键在于双方所理解的公平观念。
结论
功利法学认为个人快乐的最大化是公共利益的根本,威权主义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矛盾并且具有优先价值,个体应该服从整体意志。但是以互利结构为出发点得出的结论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包容关系,公共利益包含着个体利益增长的可能性空间。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恒定的体量,当合作分工更加深入,技术进步、专业化程度加强以及主体的合作意志都会增加共同利益的体量。分配比例会影响主体合作意志的强弱,因此代议制民主的优势就在于议价资本相当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意志都要大于其他模式,此时双方的利益增长都有较大的空间,相应的政权组织也能平稳运行。代议制民主中的选举活动中选民的参与权、知情权、投票权是其享有的议价资本。与政党对提名权的把控形成对立协作的模式。选民的意志当然是将代表公共利益的人送上权力的宝座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在双方的协作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政党也不是单纯的通过竞争获取选民的选票而是通过垄断提名将候选人限制在自己人之中,完全代表选民的利益只是民众的价值取向。过分强调权利与权力的对立会忽视更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运行中必须找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包容性空间。无论双方享有的议价资本或多或少,双方都应当在合作中秉持互利原则,承认社会多元价值基础上多个利益集团存在不同的诉求,在博弈中既评价自身的是也要衡量合作方的利益,追求二者间的平衡,即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也不能突破对方的公平底线。各方利益主体不是对立和压到关系而是包容和依存的关系,公共价值只能是有分工合作产生的互利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互利:政治的智慧》,陶永谊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