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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是中国律师制度的百年诞辰。百年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局长孙润宇将其编成的《律师法草案》送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孙中山的督促下,《律师暂行章程》于1912年9月16日出炉。
《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可以说是迈开了近代中国律师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在此之前,中国律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他们在政治与法治的纠葛中如何生存与成长?这是一段需要探寻的历史。
中国律师最早始于租界
李鸿章幕僚薛福1879年所写的《筹洋刍议》,提出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此文在1888年被选入当时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建评价说,这是中国最早将“律”、“师”二字组合起来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的说法。
“律师”一词在历史上出现得很早,但此前都未曾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
“律师”最早是佛教用语。西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经中的译词随之进入汉语系统。佛教《涅粲经》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这时的“律师”只是对通晓律藏(“三藏经”之一)僧人的特定称呼。发展到唐代,“律师”一词的外延扩大,不仅佛教僧人有“律师”的称呼,道士也可称“律师”。《唐六典》云:“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直到清代,有人将传授法律知识的人称为“律师”,“律师”才摘去了宗教用语的帽子,与法律有了一些联系。
清末用的“律师”一词,其实是汉语词汇吸纳西方文化,而旧瓶装新酒重塑出来的词语,那时,对于“律师”一词的使用已经趋近于现代意义了。
“清末变法是现代律师产生的时代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致力于中国近现代法律人研究的学者陈夏红认为,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要追溯到清末民初时候,“变法使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型,进而以欧美司法文明为样板来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尤其是现代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为现代律师登了历史舞台打下法理与制度基础。”
那时,已经有学者关注到建立律师制度的必要性。1894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提出:“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剖析,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项藻馨(曾任浙江高等学堂监督、杭州名士)当时也对律师的执业伦理表示肯定。早在1891年,在上海格致书院秋季课试中,他曾在策论中直接建议培养本国律师。
尽管没有人从更为广义的层面上去看待律师制度对于权利的保护,但有一个问题显而易见,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日益兴起的维新改革思潮中,一些中国人开始理性地去认识律师制度,甚至聘请律师进行维权。
1904年,中国发生了震惊一时的“苏报案”。国学深湛的章太炎和少年邹容相继入狱,清廷作为原告,他们作为被告,双方分别聘请了外国律师,就言论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一场又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不过,当时聘请外国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事例,只发生在上海租界里。在清廷垂拱而治的地方,律师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角色。“苏报案”三年以后,鉴湖女侠秋瑾在浙江绍兴被杀戮前,没有法庭公审、没有律师辩护、没有最后陈述。只有秋瑾留下的一句绝笔:“秋雨秋风愁煞人”,百年来回荡不息。
在晚清变革的潮流中,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我国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中国人,后到香港执业)主持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入了律师制度,而且有具体的设计。他们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建议各省法律学堂培养律师人才,择其优者考试合格,颁发证书,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但当时许多掌握实权的地方督抚不以为然,该草案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但是清政府于1909年和1910年先后颁布的《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存在的合法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陈同介绍说,1911年,修订法律馆又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完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明确了律师的代理、辩护等职能。但这些草案还没有送资政院讨论,清廷即已告终。
民国元年前后,中国的上海租界里已有不少律师出现,但中国律师制度仍处在“空白期”。在租界里执行律师职务的仅限于少数洋律师,不少留学回国的法科毕业生只能在租界里做洋律师的助手,并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
律师制度与民国同步孕育
陈同说,在《法院编制法》颁布后,律师在华界从事法律事务有了法律依据,但它还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因为当时还缺乏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规定。“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律师执行律务才被进一步确认。”所以,律师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在武昌打响第一枪,革命党人在武昌设立了湖北军政府(后改为鄂军都督府)。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主张采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而由他本人组织审理的“唐牺支案”,也第一次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
唐牺支是当时的反清革命组织骨干,辛亥革命成功后,湖北军政府委任唐牺支为鄂西数十县最高军政长官。唐牺支的部下枪杀了一名水手,其母到军政府司法部为儿子申冤,张知本深感案情重大,组织了特别法庭审讯唐牺支。唐牺支被传讯到了武昌特别法庭后,就聘请了当时有一定声望的陈英作为辩护律师。
据历史资料记载,陈英是辛亥革命爆发后执行律师职务的第一位中国律师,律师出庭使该案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大亮点。
湖北军政府当时曾一度代行中央政府的职权,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鄂州约法》,地位甚高,所以,陈英在唐牺支案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中形成了里程碑式的意义。
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陈同评价说。
《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可以说是迈开了近代中国律师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在此之前,中国律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他们在政治与法治的纠葛中如何生存与成长?这是一段需要探寻的历史。
中国律师最早始于租界
李鸿章幕僚薛福1879年所写的《筹洋刍议》,提出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此文在1888年被选入当时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建评价说,这是中国最早将“律”、“师”二字组合起来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的说法。
“律师”一词在历史上出现得很早,但此前都未曾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
“律师”最早是佛教用语。西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经中的译词随之进入汉语系统。佛教《涅粲经》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这时的“律师”只是对通晓律藏(“三藏经”之一)僧人的特定称呼。发展到唐代,“律师”一词的外延扩大,不仅佛教僧人有“律师”的称呼,道士也可称“律师”。《唐六典》云:“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直到清代,有人将传授法律知识的人称为“律师”,“律师”才摘去了宗教用语的帽子,与法律有了一些联系。
清末用的“律师”一词,其实是汉语词汇吸纳西方文化,而旧瓶装新酒重塑出来的词语,那时,对于“律师”一词的使用已经趋近于现代意义了。
“清末变法是现代律师产生的时代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致力于中国近现代法律人研究的学者陈夏红认为,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要追溯到清末民初时候,“变法使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型,进而以欧美司法文明为样板来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尤其是现代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为现代律师登了历史舞台打下法理与制度基础。”
那时,已经有学者关注到建立律师制度的必要性。1894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提出:“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剖析,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项藻馨(曾任浙江高等学堂监督、杭州名士)当时也对律师的执业伦理表示肯定。早在1891年,在上海格致书院秋季课试中,他曾在策论中直接建议培养本国律师。
尽管没有人从更为广义的层面上去看待律师制度对于权利的保护,但有一个问题显而易见,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日益兴起的维新改革思潮中,一些中国人开始理性地去认识律师制度,甚至聘请律师进行维权。
1904年,中国发生了震惊一时的“苏报案”。国学深湛的章太炎和少年邹容相继入狱,清廷作为原告,他们作为被告,双方分别聘请了外国律师,就言论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一场又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不过,当时聘请外国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事例,只发生在上海租界里。在清廷垂拱而治的地方,律师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角色。“苏报案”三年以后,鉴湖女侠秋瑾在浙江绍兴被杀戮前,没有法庭公审、没有律师辩护、没有最后陈述。只有秋瑾留下的一句绝笔:“秋雨秋风愁煞人”,百年来回荡不息。
在晚清变革的潮流中,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我国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中国人,后到香港执业)主持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入了律师制度,而且有具体的设计。他们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建议各省法律学堂培养律师人才,择其优者考试合格,颁发证书,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但当时许多掌握实权的地方督抚不以为然,该草案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但是清政府于1909年和1910年先后颁布的《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存在的合法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陈同介绍说,1911年,修订法律馆又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完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明确了律师的代理、辩护等职能。但这些草案还没有送资政院讨论,清廷即已告终。
民国元年前后,中国的上海租界里已有不少律师出现,但中国律师制度仍处在“空白期”。在租界里执行律师职务的仅限于少数洋律师,不少留学回国的法科毕业生只能在租界里做洋律师的助手,并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
律师制度与民国同步孕育
陈同说,在《法院编制法》颁布后,律师在华界从事法律事务有了法律依据,但它还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因为当时还缺乏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规定。“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律师执行律务才被进一步确认。”所以,律师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在武昌打响第一枪,革命党人在武昌设立了湖北军政府(后改为鄂军都督府)。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主张采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而由他本人组织审理的“唐牺支案”,也第一次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
唐牺支是当时的反清革命组织骨干,辛亥革命成功后,湖北军政府委任唐牺支为鄂西数十县最高军政长官。唐牺支的部下枪杀了一名水手,其母到军政府司法部为儿子申冤,张知本深感案情重大,组织了特别法庭审讯唐牺支。唐牺支被传讯到了武昌特别法庭后,就聘请了当时有一定声望的陈英作为辩护律师。
据历史资料记载,陈英是辛亥革命爆发后执行律师职务的第一位中国律师,律师出庭使该案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大亮点。
湖北军政府当时曾一度代行中央政府的职权,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鄂州约法》,地位甚高,所以,陈英在唐牺支案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中形成了里程碑式的意义。
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陈同评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