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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瑕疵股权转让问题颇受起草者关注。由于我国当前欠缺相关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已困扰司法实践很长时间,为法官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这主要体现在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判定和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两个问题上。针对这种现实状况,笔者欲通过本文的讨论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益视角。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笔者通过对瑕疵股权概念的深入研究,界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为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即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瑕疵股权,并系统阐述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