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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