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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电信立法和电信监管体制尚未设立应有的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强制性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机制未建立,行政介入力度和强度不够,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将行政权力引入到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实际纠纷当中去,以国家公权力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网络资源的使用和运营行为,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或妨害互联互通的垄断行为,从而为电信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