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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的食品。而纵观当今社会,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关于食品安全,我们虽然看到了国家对法律法规、检验检测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消费的主体是我们,这使我们不得不更加关注食品安全与监管机构的重要性。
[关键词] 食品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重要性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可供我们选择的食品日趋丰富,大街小巷商店超市,五花八门的食品让人应接不暇,各式各样的食物虽然丰富了我们的餐桌,但是,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地沟油、注水肉、问题奶粉的混乱市场上,如何擦亮眼睛,区分优劣就变得更加重要了,这不仅是要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更是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健康负责。所以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的健康、生命的延续,那么监管机构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等等,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
牛奶营养丰富、容易消化吸收、物美价廉、食用方便,是最“接近完美的食品”,人称“白色血液”,是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人们为了保健而经常饮用牛奶,可是,不安全的牛奶却大大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养殖户主动向媒体报料,用人工养殖奶牛产出的牛奶为原料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激素不可避免——我国60%以上的奶牛处于散养,奶牛大多是12个月不断挤奶,如果不保持一定的激素水平,很难达到规定的产奶量。
当今社会,人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严重改变了动物的生长习性,牛奶生产要借助于药物已成为行业公开秘密。而奶粉中含激素并非个案,对不孕奶牛注射催奶液追求高出奶率已成行业潜规则。我国当前的奶牛饲养方式与传统不一样,差别体现在出奶率上。因为奶牛分泌乳汁的多少与身体内的激素含量有关。为追求更高的出奶率,一般就是对奶牛进行肌肉注射。
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第七次会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食品安全在国民生活中重要地位,将民事赔偿纳入法制轨道,彰显出与时俱进的法制理念。《食品安全法》不仅要担当从严监管的角色,更要履行从重处罚的“职责” 我国政府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
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建立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通行的国际规则下,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例如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二是农业部(USDA),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三是国家环境保护署(F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为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美国还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表明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经阶段。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加强立法、执法、监督的力度,普及民众的相关意识,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
我做为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对加强食品安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研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除此之外,应当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孩子的笑声,为了更加阳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有质量的美好生活。
[关键词] 食品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重要性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可供我们选择的食品日趋丰富,大街小巷商店超市,五花八门的食品让人应接不暇,各式各样的食物虽然丰富了我们的餐桌,但是,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地沟油、注水肉、问题奶粉的混乱市场上,如何擦亮眼睛,区分优劣就变得更加重要了,这不仅是要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更是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健康负责。所以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的健康、生命的延续,那么监管机构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等等,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
牛奶营养丰富、容易消化吸收、物美价廉、食用方便,是最“接近完美的食品”,人称“白色血液”,是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人们为了保健而经常饮用牛奶,可是,不安全的牛奶却大大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养殖户主动向媒体报料,用人工养殖奶牛产出的牛奶为原料生产的奶粉中含有激素不可避免——我国60%以上的奶牛处于散养,奶牛大多是12个月不断挤奶,如果不保持一定的激素水平,很难达到规定的产奶量。
当今社会,人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严重改变了动物的生长习性,牛奶生产要借助于药物已成为行业公开秘密。而奶粉中含激素并非个案,对不孕奶牛注射催奶液追求高出奶率已成行业潜规则。我国当前的奶牛饲养方式与传统不一样,差别体现在出奶率上。因为奶牛分泌乳汁的多少与身体内的激素含量有关。为追求更高的出奶率,一般就是对奶牛进行肌肉注射。
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第七次会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食品安全在国民生活中重要地位,将民事赔偿纳入法制轨道,彰显出与时俱进的法制理念。《食品安全法》不仅要担当从严监管的角色,更要履行从重处罚的“职责” 我国政府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
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建立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通行的国际规则下,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例如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二是农业部(USDA),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三是国家环境保护署(F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为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美国还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表明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经阶段。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加强立法、执法、监督的力度,普及民众的相关意识,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
我做为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对加强食品安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研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除此之外,应当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孩子的笑声,为了更加阳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有质量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