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劳凯声教授认为:“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这就意味着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将变被动为一种积极主动的选择,他们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既然大学生具有选择专业的权益,那么维护大学生的权益就是必要的。本文运用法律法规的视角对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进行合法性论证,再结合相关理论对大学生选择权益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从而得出专业选择权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之一,值得维护和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应该得到学校和政府的拥护。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理论结合实际分析,剖析内部动因,希望对高校的政策制定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选择的研究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是具有选择专业经历的本科生生、研究生,在读生、毕业生,文科生、理工科、艺术生等完全才有随机抽查的调查方法。大学生的转业选择经历不但包括高考志愿,还包括在大学期间的转专业等。本文以中南财经大学一打一女生诉学院转专业案例为缘起,进行探讨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动因和权益。
关键词:专业选择权;理性选择理论;动因
一、研究的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本文努力借鉴前人研究的成果,极力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之处,从社会学角度以理性选择理论为视角,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析广大学子选择这一行的深层次原因,希望能进一步扩展大学生专业动因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增强社会学理论对代社会问题的阐释能力和指导作用。
从实践意义上来说,本文把快进入大学生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他们知识丰富,比其他层次的人更注重知识的更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对大学生的动因合法、合理性分析,指导高校、政府在做出维护大学生权益政策、条例,并有利于警示大学生在选择专业时做出明智的选择,并明确维护自己的专业选择权。维护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质量的保证,也是对大学生个人一生的负责,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二、研究假设与方法
笔者把选择专业的大学生看作是理性行动者,他们在行为选择中权衡利弊,选择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策略性行动。作为成年人,作为理性人,已经具有了成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能够用理性思维思考问题,其选择的行为受其理性控制的。选择的群体是通过不断比较专业前后所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当然,这些利益不仅包括一份更好的作、更好的工资待遇等经济利益,还包括阔职业前景、个人良好发展前途等社会地位的影响。綜合比较了这些之后,这些群体为了实现选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此专业。然而这些目的都是具有合理合法性。
三、教育消费理论看学生权利
教育从市场的机制角度来看,不仅是一项教育活动,同时也是消费活动。随着高等教育到来高等教育成为教育消费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据安徽大学的收费标准为:①文科专业:40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400元/生/学年;②理科专业:45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950元/生/学年;③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设计)(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生/学年。
由图可以看出201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098元,教育消费仅学费占49%左右,2013年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2元占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以最低文科收费标准4000元计算)。其实在大学时期生活费所占的比重远高于学费,再加上其他的机会成本,由此推论受教育者是一个消费者。从教育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教育消费的角度讲,教育是一种产品,举办学校、提供教育就是一种服务行为。那么作为消费者大学生又具有哪些权利呢?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他于1962年3月15日在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悉知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后来尼克松总统在这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应具有索赔权,这五大权利被世界公认为消费者的五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追求的基本目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促生了2014年这一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人身安全权、赔偿权、成立合法维权组织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近年来,学生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学生对高校的诉讼案屡见不鲜。但是高校有自己的运作的特殊性,是否《消费法》适用于学生群体,笔者支持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行为完全适用于《消法》调整。主要依据是学生目前状况下是缴费上学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与学校间的关系,也由以前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主体关系转变,学生也在积极参与到教学的过程中,从个性化培养方案的制定,到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到最后的走向社会就业,学校不再大包大揽,而是学生自主选择。对应于高等教育学生具有的知情权包括对学校的规模、收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社会影响力、学校信息等都具有知情权。
参考文献:
[1]李慧鹏.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2]肖冬丽.大学生选择权益维护渠道的差异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0.
[3]陈如栋,刘秋辰.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探索[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1,06:38-42.
作者简介:
李萍,(1991—),女,汉,安徽合肥,单位: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学。
关键词:专业选择权;理性选择理论;动因
一、研究的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本文努力借鉴前人研究的成果,极力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之处,从社会学角度以理性选择理论为视角,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析广大学子选择这一行的深层次原因,希望能进一步扩展大学生专业动因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增强社会学理论对代社会问题的阐释能力和指导作用。
从实践意义上来说,本文把快进入大学生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他们知识丰富,比其他层次的人更注重知识的更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对大学生的动因合法、合理性分析,指导高校、政府在做出维护大学生权益政策、条例,并有利于警示大学生在选择专业时做出明智的选择,并明确维护自己的专业选择权。维护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质量的保证,也是对大学生个人一生的负责,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二、研究假设与方法
笔者把选择专业的大学生看作是理性行动者,他们在行为选择中权衡利弊,选择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策略性行动。作为成年人,作为理性人,已经具有了成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能够用理性思维思考问题,其选择的行为受其理性控制的。选择的群体是通过不断比较专业前后所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当然,这些利益不仅包括一份更好的作、更好的工资待遇等经济利益,还包括阔职业前景、个人良好发展前途等社会地位的影响。綜合比较了这些之后,这些群体为了实现选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此专业。然而这些目的都是具有合理合法性。
三、教育消费理论看学生权利
教育从市场的机制角度来看,不仅是一项教育活动,同时也是消费活动。随着高等教育到来高等教育成为教育消费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据安徽大学的收费标准为:①文科专业:40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400元/生/学年;②理科专业:45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950元/生/学年;③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设计)(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生/学年。
由图可以看出201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098元,教育消费仅学费占49%左右,2013年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2元占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以最低文科收费标准4000元计算)。其实在大学时期生活费所占的比重远高于学费,再加上其他的机会成本,由此推论受教育者是一个消费者。从教育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教育消费的角度讲,教育是一种产品,举办学校、提供教育就是一种服务行为。那么作为消费者大学生又具有哪些权利呢?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他于1962年3月15日在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悉知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后来尼克松总统在这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应具有索赔权,这五大权利被世界公认为消费者的五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追求的基本目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促生了2014年这一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人身安全权、赔偿权、成立合法维权组织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近年来,学生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学生对高校的诉讼案屡见不鲜。但是高校有自己的运作的特殊性,是否《消费法》适用于学生群体,笔者支持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行为完全适用于《消法》调整。主要依据是学生目前状况下是缴费上学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与学校间的关系,也由以前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主体关系转变,学生也在积极参与到教学的过程中,从个性化培养方案的制定,到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到最后的走向社会就业,学校不再大包大揽,而是学生自主选择。对应于高等教育学生具有的知情权包括对学校的规模、收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社会影响力、学校信息等都具有知情权。
参考文献:
[1]李慧鹏.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2]肖冬丽.大学生选择权益维护渠道的差异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0.
[3]陈如栋,刘秋辰.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探索[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1,06:38-42.
作者简介:
李萍,(1991—),女,汉,安徽合肥,单位: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