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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我国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在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上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域外经验,诉讼时效的起算可以采取请求权可行使的立法体例;合同无效时,自当事人知道无效事由之日起算;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时受到伤害时,按照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来计算诉讼时效。
关键词: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社会生活中有关加工、定作、雇佣等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发生纠纷时,如何精确的界定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于维护双方权益意义很大。本文从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概念开始,分析其诉讼时效起算不足,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承揽合同诉讼时效制度尽绵薄之力。
一、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251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
有关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如下:(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3)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其一,从合同确认无效时起算;其二,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其三,以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间届满日作为起算点。(4)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受到伤害时,转化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二、我国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不足
第一,我国采用“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立法过于抽象,在实践过程当中很难把握,导致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极易发生裁判不公的现象。
第二,学界关于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仍存在不足。其一与民法原理相悖,民法所强调的无效行为是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效力,并非自确认后无效。其二存在不合理,若当事人一直不知道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则按照第二种观点来算诉讼时效,会导致诉讼时效已过而当事人并不知道的情形存在。其三实质是以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其谬误在于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法律行为。
三、完善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建议
(一)域外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考察
对于普通诉讼时效计算,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作为起算点。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主张之日起开始。
对于承揽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诉讼时效的计算,法国与德国立法较为典型。《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 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魁北克民法典》第2927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援引无效原因之人知悉该原因之日起算;在暴力或胁迫的情形,自他们停止之日起计算。
(二)完善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建议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立足我国现实,注重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各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予以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可以采取请求权可行使的立法例。采用“请求权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立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能使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特殊情况,具体可以按照以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1)法律应当加以明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当承揽人完成承揽任务时,承揽人就获得了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若是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后要求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报酬,则诉讼时效从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计算;若是承揽人没有向定作人要求支付报酬,则诉讼时效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
(2)对于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借鉴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合同无效事由之日起算。具体如下:基于承揽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无效原因之日起算,如果还存在请求权不可行使的其它障碍的,就要等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起算。理由是只有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无效原因时,行为方才可能无效,此时权利人方可行使请求权,要求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起算。
(3)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时受到伤害诉讼时,可以转化为人身受到损害时诉讼时效的计算。但要注意,如果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请求赔偿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当赔偿额无法确定时,诉讼时效应当至赔偿额可以确定时起算。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邹开亮、肖海:《民事时效制度要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版。
[4]张帆:《诉讼时效的起算》,《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雷鑫:《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戈丽敏(1990-),女,江西财经大学2013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社会生活中有关加工、定作、雇佣等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发生纠纷时,如何精确的界定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于维护双方权益意义很大。本文从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概念开始,分析其诉讼时效起算不足,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承揽合同诉讼时效制度尽绵薄之力。
一、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251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
有关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如下:(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3)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其一,从合同确认无效时起算;其二,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其三,以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间届满日作为起算点。(4)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受到伤害时,转化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二、我国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不足
第一,我国采用“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立法过于抽象,在实践过程当中很难把握,导致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极易发生裁判不公的现象。
第二,学界关于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仍存在不足。其一与民法原理相悖,民法所强调的无效行为是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效力,并非自确认后无效。其二存在不合理,若当事人一直不知道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则按照第二种观点来算诉讼时效,会导致诉讼时效已过而当事人并不知道的情形存在。其三实质是以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其谬误在于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法律行为。
三、完善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建议
(一)域外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考察
对于普通诉讼时效计算,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作为起算点。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主张之日起开始。
对于承揽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诉讼时效的计算,法国与德国立法较为典型。《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 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魁北克民法典》第2927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援引无效原因之人知悉该原因之日起算;在暴力或胁迫的情形,自他们停止之日起计算。
(二)完善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建议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立足我国现实,注重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各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予以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可以采取请求权可行使的立法例。采用“请求权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立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能使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特殊情况,具体可以按照以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1)法律应当加以明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当承揽人完成承揽任务时,承揽人就获得了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若是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后要求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报酬,则诉讼时效从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计算;若是承揽人没有向定作人要求支付报酬,则诉讼时效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
(2)对于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借鉴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合同无效事由之日起算。具体如下:基于承揽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无效原因之日起算,如果还存在请求权不可行使的其它障碍的,就要等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起算。理由是只有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无效原因时,行为方才可能无效,此时权利人方可行使请求权,要求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起算。
(3)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时受到伤害诉讼时,可以转化为人身受到损害时诉讼时效的计算。但要注意,如果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请求赔偿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当赔偿额无法确定时,诉讼时效应当至赔偿额可以确定时起算。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邹开亮、肖海:《民事时效制度要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版。
[4]张帆:《诉讼时效的起算》,《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雷鑫:《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戈丽敏(1990-),女,江西财经大学2013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