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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以制度来说由习惯至上升为法律已存在非常久的时代,其实在奴隶时期至封建帝王时期对财产继承的分配制度就能知道食物、领地及奴隶分配顺序以巩固其家族地位,尤其是望族或民族对继承人非常重视.如在西周时期对立子嗣是”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到了宋代更有”绝户与继承制度”的变化,对丈夫亡故,妻在时立继是从妻而立,继夫妻都已死亡时,此时立继为其尊长或近亲属并允许在室未嫁之女对遗产拥有部分继承权利,对未出生的遗腹子与亲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是平等的,延续至今继承制度在不断完善下是否还存在问题?研究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