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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定停药期规定的品种,于2003年5月22日以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