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样需要依赖一套证据规则的指引,但却并无义务严格遵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仲裁实务中对证据的运用上,存在不同的路径依赖,比较理想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权的综合运用,但现实更为可行的是充分利用证据示范文本的指引。在构建独立证据规则的过程中,立法者与仲裁规则制定者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并充分尊重仲裁庭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