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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旨在解决诉讼中涉及鉴定意见的争议以及其他专业问题。但是,两大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仅是作了简要的原则性规定,从而导致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确立适当的启动条件、时间,明确法庭审查的内容尤其是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以及法庭决定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以保障该制度得以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