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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在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较大疏漏,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领域,缺乏公众参与机制,作出许可决定的证据要求不明确,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不相匹配。建立行政许可实施环节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行政许可执法领域引入证据裁判规则、明确行政文书的说理性要求,从而在程序上最大程度地限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将有利于实现该法维护公共利益(或安全)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