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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诉讼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重要分界线。现在意义上的举证时限概念,可追溯至历史上的法定顺序主义和随时提出主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相继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我国也经历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仍然存在矛盾和缺陷,同时,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来构筑完整的举证时限制度本身也有失常理.我国目前并不系统的举证时限制度急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