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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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因为笔录中每一个细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反贪案件中笔录制作的方法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作反贪笔录要坚持的三个原则
  (一)坚持犯罪细节疏密有度原则,确保事后笔录有修正余地
  首次讯问是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进行,受传唤时间限制,侦查机关难以获取足够的外围证据来识别嫌疑人首次供述的真实性。因此,对于嫌疑人供述细节问题应该区别对待,避免陷入嫌疑人事先盘算好的供述陷阱。对于其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的范围,然后让其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陈述,或日后的进一步侦查来印证确切的时间地点。对于嫌疑人交代的隐秘性细节,应充分考虑案发时间长度,通过对细节问题进一步追问来识别,如果嫌疑人前后回答存在矛盾,不合逻辑,那这一供述细节就可能是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故意设置的陷阱。对于嫌疑人交代的可能涉及其他罪行的,应“先粗后细”、“先疏后密”的讯问方法,先将其供述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事实的言词记录下来,然后闭口不谈,以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在进一步侦查的基础上,能够证实的特定细节应在事后的讯问笔录中加以细化。
  (二)坚持与犯罪嫌疑人特质相符原则,体现讯问笔录真实性
  首次讯问笔录忠实于原话或原意,是制作侦查讯问笔录的基本要求,如不能忠实地记录被讯问人员的原话,笔录行文大大超过了被讯问人员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则必然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得到合理的怀疑。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行业背景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自然。
  (三)坚持逻辑严密原则,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
  实践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嫌疑人都可能有翻供的心态。因此首次讯问笔录应注重逻辑的严密性,保证笔录前后因果相连、环环相扣,断绝嫌疑人的任何翻供理由。为了逻辑严密,讯问时不仅要问明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要问明嫌疑人作案时心态,事后有无串供、有无同案犯、赃款赃物如何处置等犯罪关联信息,从而使得犯罪过程的发生有关联证据相佐证、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制作笔录时要注意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案,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创造条件。
  二、制作反贪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笔录每个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笔录首部需要注意的问题。首部就是笔录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讯(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询)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讯(询)问的主体要合法。笔录制作的主体一定要有两名以上,且讯(询)人员必须是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即助理检察员资格以上的检察人员,记录人员则可以不限。
  (二)笔录正文应注意的问题
  正文部分内容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所以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制作。1、笔录重点要突出,必须认清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查明犯罪真相,对于构成犯罪的,搜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2、要注意笔录语言的运用。笔录语言主要由问、答两块组成,就“问”的语言而言,一定要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不能严禁刑讯逼供和骗供、诱供等做法的。就答的语言而言,一方面记录人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语言,即便是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或者与对象文化水平相称的语言,符合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记录人切忌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词语随意谴词造句。3、要注意同一犯罪事实在前后笔录,以及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原先查明的犯罪事实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时一定要在后一份笔录中及时纠正,同时对于原先错误的原因加以说明,以使这种笔录上的变化更加客观真实,而且在笔录即将结束时可以加一句“以前讲的和今天的讲的不一致的,以今天交代的为准”,以防止这种笔录上的矛盾被人抓把柄。
  (三)笔录尾部要注意的问题
  1、尾部制作要规范。大多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阅读完毕认可后,在笔录上记载的是“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然后一定要有犯罪嫌疑人签名和手印,写上具体时间,同时参与讯(询)问的全部侦查人员也应及时在笔录上签名,防止公诉或者法院在审查笔录时,在这些细节上提出不必要的质疑,影响对笔录质量的认可。2、侦查人员在检查笔录尾部签字时要仔细。杜绝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笔录签字后疏于检查,致使部分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不一样”或者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的情况,比如在名字上少一点或者多一撇,以示这不是自己的如实交代,或者交代时是头脑不清的,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
  三、制作反贪笔录的几点建议
  (一)讯问笔录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制作
  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的成立要件,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制作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掌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等。其次在主观方面,应准确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从作案原因正确分析和判断被讯问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再次在客观方面主要掌握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最后在犯罪客体上主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笔者认为,笔录的制作应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但也应结合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询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讯问笔录要从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方面来制作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刑事犯罪,犯罪证据的提取主要体现在讯问的各个环节,因此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讯问笔录的制作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规定的程序取得违法事实材料。其次,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把握这一属性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应强化讯问过程中的侦查意识,讯问中擅于发现客观事实,证明事实客观存在,并通过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将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从而最大功能地证实犯罪。最后,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这要求在讯问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真实是笔录的生命力所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忠实于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夸大,不缩小,不凭主观意愿取舍言语的内容。切忌笔录制作人员以犯罪构成为框架,完全置被询问人的辩解于不顾,片面采集有罪供述或不利供述,脱离讯问客观事实而添枝加叶。
  (三)从实体与程序方面相结合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
  实体的公正仍然要强调的是讯问笔录的内容真实、全面、客观。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讯问笔录的程序上必然也要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程序合法规范。这直接关乎笔录的法律效力。有些笔录虽然在实体上反映的内容很真实、全面、客观,但有时候忽略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造成证据瑕疵,轻者削弱笔录的证明效力,重者致使笔录被整体排除于证据体系之外。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程序的合法性重要但与实体公正相比,不是十分的重要,只要实体公正了,程序上即便有些瑕疵,只要通过补充相关证据就能达到其证据补强功能,但这也是亡羊补牢,也往往是这样造成提取职务犯罪相关证据的最佳时机,达不到及时固定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一份合格、规范的讯问笔录制作绝不是单纯地从技巧和方法就能解决得了的,还必须依赖于办案人员一定的办案经验和相当的执法水平,简言之,离不开办案人员的综合素养。因此,一方面要求执法办案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倡导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传帮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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