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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的本质为"权色交易",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较普通财物贿赂更具社会危害性。从法理角度,采取利益说对贿赂作扩大解释具有合理性,在立法层面将性贿赂纳入贿赂范围的"纳入"模式的立法优于"独立"模式与"迂回"模式。实践中的"取证难"非阻碍性贿赂入罪的正当理由,在"以赃论罪"的处罚体系下,因地制宜,将行贿人通过实施性贿赂所谋取到利益的数额作为性贿赂的对价并结合犯罪情节加以惩处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