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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豁免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充分收集犯罪证据以及缉获犯罪嫌疑人。其深层目的是为公诉做准备,并为客观、公正地审判奠定基础,保证诉讼的质量和效果。而其根本目的则在于保障证人和被追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制国家权力并维护公民权利。对抗制为证人豁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结构性环境,而豁免证人以使其作证或者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又促进诉讼双方进行激烈地对抗。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发展过程中历史的必然产物,其目的与结构深刻地体现出法律实用主义的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