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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步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的证券市场面临的监管形势将更加复杂,即使在国外成熟市场,相应的监管比单纯的股票投资监管也要困难得多。文章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论 证券市场 监管
证券市场由于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所以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所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论是20世纪20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其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需要政府使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必要的干预,以促进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方面的市场失灵:一是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二是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三是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二是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对很多违规的公司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三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所有这些,均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对照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任重道远。
首先,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正、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是国际上公认的证券市场监管三大目标,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其核心理念是市场诚信。正确的监管理念应该是诚信,要让投资者在公平和法治的前提下了解市场真实的状况。树立了正确的监管理念,才可能选择合理的监管模式与方法。诚信建设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清晰化、公司治理的改善、司法的公正和有效、投行(券商)及包括会计师、律师在内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公正与尽责等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次,要有科学的监管手段,包括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本身的合理有效。所谓科学的监管手段应当是在法制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的监管手段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够,有些监管完全是不必要的,如对基金公司人事安排甚至买卖股票时机的干预等。其实,市场的发展不仅是证券管理部门所关心的,也是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关心的,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有必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包括行政手段、法制规章和社会化的监督力量。今后我们应当有意识地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加强媒体监督,培植社会力量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借以补充政府和司法功能的不足,进而防止管理层滥用职权并抗衡利益团体的行为异化。再次,必须从严立法并提高有法必依的力度。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重立法轻执法、重审核轻查处、重形式轻内容。目前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立法不严、执法更不严的情况明显不足以对违法乱纪者形成起码的震慑,这样的结局必然使监管沦为空谈。证券市场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严肃的法制,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对违法违规事件的法人特别是当事自然人施以严刑重典,足够的处罚力度比无关痛痒的“谴责”,要强一百倍。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J].浙江金融,2008(9).
2、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J].特区经济,2006(6).
3、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世界经济[J].世界经济,2002(7).
4、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N].中国证券报,2002-07-16.
5、李茂生等.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公共利益论 证券市场 监管
证券市场由于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所以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所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论是20世纪20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其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需要政府使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必要的干预,以促进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方面的市场失灵:一是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二是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三是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二是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对很多违规的公司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三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所有这些,均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对照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任重道远。
首先,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正、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是国际上公认的证券市场监管三大目标,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其核心理念是市场诚信。正确的监管理念应该是诚信,要让投资者在公平和法治的前提下了解市场真实的状况。树立了正确的监管理念,才可能选择合理的监管模式与方法。诚信建设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清晰化、公司治理的改善、司法的公正和有效、投行(券商)及包括会计师、律师在内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公正与尽责等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次,要有科学的监管手段,包括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本身的合理有效。所谓科学的监管手段应当是在法制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的监管手段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够,有些监管完全是不必要的,如对基金公司人事安排甚至买卖股票时机的干预等。其实,市场的发展不仅是证券管理部门所关心的,也是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关心的,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有必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包括行政手段、法制规章和社会化的监督力量。今后我们应当有意识地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加强媒体监督,培植社会力量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借以补充政府和司法功能的不足,进而防止管理层滥用职权并抗衡利益团体的行为异化。再次,必须从严立法并提高有法必依的力度。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重立法轻执法、重审核轻查处、重形式轻内容。目前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立法不严、执法更不严的情况明显不足以对违法乱纪者形成起码的震慑,这样的结局必然使监管沦为空谈。证券市场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严肃的法制,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对违法违规事件的法人特别是当事自然人施以严刑重典,足够的处罚力度比无关痛痒的“谴责”,要强一百倍。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J].浙江金融,2008(9).
2、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J].特区经济,2006(6).
3、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世界经济[J].世界经济,2002(7).
4、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N].中国证券报,2002-07-16.
5、李茂生等.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