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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要流动,但要防止出现流动性过剩。官员同样需要流动,同样也要防止出现“官员流动性过剩”。
婚姻有“七年之痒”一说,指的是结婚后7年会出现的一个不稳定期。与“七年婚姻之痒”的变化非常相似的是,职场发展通常也是以7年为一个平台,把“七年之痒”变成“七年一跃”来谋求新的变化。
步入21世纪以来,这个数字发生了一些变化,时间在缩短,“七年之痒”变成了“三年之痒”。现在的基层干部普遍觉得7年时间太久,都希望能够“三年一跃”。当前普遍存在的“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现象,就是“官员三年之痒”的真实写照。
官员“流动性过剩”
资金需要流动,但要防止出现流动性过剩。官员同样需要流动,同样也要防止出现“官员流动性过剩”。官员“三年之痒”现象说明,现在的官员流动性已经过剩了。
官员流动性是否过剩,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就知道了。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陶斯亮,曾经随机调查了我国150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城市在2002年到2006年的市长任期中,更换了一次市长的城市有92个,占61.3%;更换了两次的有38个城市,占25,3%;一直没有更换的占13.3%,只有20个城市。在一些地方,官员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自1993年至今,有9人先后担任河北省邯郸市长。2009年2月15日,54岁的郭大建当选为邯郸市市长。在他之前的8位市长,任期平均不满两年。
基层官员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则更加突出。在很多地方,不仅县上“一把手”调动频繁,乡镇班子更为突出,几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满一届。
“三年之痒”是对官员流动性过剩的典型性描述。“三年之痒”具体表现为“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一年干”,即选上来第一年,面对刚刚接手的新工作,会把握机会,尽快融入进去,大干一场,要出政绩,对上对下都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為官品格,可以说这是为日后升迁奠定政绩基础的一年。
“二年看”,即边干边看。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有了一定实践经验,对社会情况也有了一定了解,渴望有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但是现实岗位又常常不能满足其要求。这时就用很大的精力研究上头,亲近下头,尽量不得罪人,这个阶段更多考虑到个人的利益得失与职位升迁。
“三年等着换”,该作的贡献第一年作了,该理的关系第二年也理顺了,到第三年就只等着升迁了。工作应付一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时还“不撞钟”,只求不出漏子,到换届前的“关键时期”就开始忙着搞请客、送礼、拉票等不正之风。
一位县委书记用该县修路的例子为“三年之痒”作了附注。在干部调整后的次年,这个县几乎所有的乡镇都新修了路,而第3年乡镇换届,全县再没有哪个乡镇修路。
“三年之痒”现象,对地方行政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严重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到国计民生。其对官员工作心态的负面影响极大,助长了一些基层官员的“行业不正之风”。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助长“政绩工程”,导致劳民伤财;二是助长权力寻租,极易滋生腐败;三是助长“行政不作为”,领导关注升迁以致相当部分时间不作为,干部观望等待以致相当部分不作为;四是助长“行政乱作为”,疏远干群关系,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
法规和制度的缺失
“官员三年之痒”现象的产生,与官员自身心态失衡、唯官唯上相关,更与相关法规制约的缺失、现行制度的欠缺、官员自身心理预期等方面的原因,密不可分。
法规制约的缺失,为“三年之痒”提供了制度空间。首先,法制观念淡薄,程序法缺失,导致有法不依。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严格遵照此法,则无“三年之痒”。地方党政官员,需通过《选举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选拔出来,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官员任期未满,就由上级频繁调动,以致“三年之痒”盛行,这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实体法缺乏程序法保障的体现。
其次,法律法规相应内容缺失。现行一些法规条文,不够严谨统一,给随意调动官员留下很多变通空间。比如,在任期制的规定中,是一个任期还是多个任期,是部分官员还是所有官员适用任期制,缺乏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职务终身制,但由于没有细化的任期规定,也就使干部经常调动成为可能。
同时,现行制度的欠缺,也为“官员三年之痒”提供了制度空间。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现行的组织选拨任用方式,极易导致地方党政一把手在官员升迁任免方面的权力集中。致使一些地方官员觉得,自己的前途是把握在上级手里,所做的一切主要是为上级负责,唯上不唯民,故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专营升迁之道。
其次是官员委任制度。委任制度容易导致官员职位频繁调整,它的存在极大地冲击着选任制度,致使地方党政领导有意无意地用对待委任制官员的办法,随意调整选任制官员的职务。
最后,干部年轻化的制度化要求,变异为现实中的调动、升迁频繁,否则无法避免被任职年龄“一刀切”。
如何止住“三年之痒”
“三年之痒”该如何挠痒止痒呢?处方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的官员任期制和官员监督机制。
任期制既意味着任期满后必须离任,也意味着不到任期不得随意离任,前者是为了增加流动性——不能赖着不走,后者是为了防止流动性过剩——不能频繁变动导致无人负责无人干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责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2006年8月,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这是遏制“三年之痒”现象的努力方向,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更要使其具有实践操作性,加强配套保证措施。
同时,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阳光行政,做到“阳光任免”,“透明任免”。坚持任期制,如需特殊调动,应当向选举机关具体说明调动该官员的特殊原因和理由,并组织和接受选举机关对官员工作民主评价。
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这一变化是非常积极和正面的,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探索,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另外,要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的官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当前,民主政治在制度操作层面,往往比较容易演化为具有实践意义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应公开官员职责,无论是人大选举的官员还是委任的官员,都应在确定的任期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官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工作行为及其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官员在任期内有效地开展工作。
民主监督可以遏制官员腐败,又可以督促官员努力工作,履行其工作职责和政治责任,最大程度地压缩“三年之痒”的负作用空间。
婚姻有“七年之痒”一说,指的是结婚后7年会出现的一个不稳定期。与“七年婚姻之痒”的变化非常相似的是,职场发展通常也是以7年为一个平台,把“七年之痒”变成“七年一跃”来谋求新的变化。
步入21世纪以来,这个数字发生了一些变化,时间在缩短,“七年之痒”变成了“三年之痒”。现在的基层干部普遍觉得7年时间太久,都希望能够“三年一跃”。当前普遍存在的“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现象,就是“官员三年之痒”的真实写照。
官员“流动性过剩”
资金需要流动,但要防止出现流动性过剩。官员同样需要流动,同样也要防止出现“官员流动性过剩”。官员“三年之痒”现象说明,现在的官员流动性已经过剩了。
官员流动性是否过剩,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就知道了。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陶斯亮,曾经随机调查了我国150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城市在2002年到2006年的市长任期中,更换了一次市长的城市有92个,占61.3%;更换了两次的有38个城市,占25,3%;一直没有更换的占13.3%,只有20个城市。在一些地方,官员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自1993年至今,有9人先后担任河北省邯郸市长。2009年2月15日,54岁的郭大建当选为邯郸市市长。在他之前的8位市长,任期平均不满两年。
基层官员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则更加突出。在很多地方,不仅县上“一把手”调动频繁,乡镇班子更为突出,几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满一届。
“三年之痒”是对官员流动性过剩的典型性描述。“三年之痒”具体表现为“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一年干”,即选上来第一年,面对刚刚接手的新工作,会把握机会,尽快融入进去,大干一场,要出政绩,对上对下都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為官品格,可以说这是为日后升迁奠定政绩基础的一年。
“二年看”,即边干边看。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有了一定实践经验,对社会情况也有了一定了解,渴望有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但是现实岗位又常常不能满足其要求。这时就用很大的精力研究上头,亲近下头,尽量不得罪人,这个阶段更多考虑到个人的利益得失与职位升迁。
“三年等着换”,该作的贡献第一年作了,该理的关系第二年也理顺了,到第三年就只等着升迁了。工作应付一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时还“不撞钟”,只求不出漏子,到换届前的“关键时期”就开始忙着搞请客、送礼、拉票等不正之风。
一位县委书记用该县修路的例子为“三年之痒”作了附注。在干部调整后的次年,这个县几乎所有的乡镇都新修了路,而第3年乡镇换届,全县再没有哪个乡镇修路。
“三年之痒”现象,对地方行政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严重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到国计民生。其对官员工作心态的负面影响极大,助长了一些基层官员的“行业不正之风”。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助长“政绩工程”,导致劳民伤财;二是助长权力寻租,极易滋生腐败;三是助长“行政不作为”,领导关注升迁以致相当部分时间不作为,干部观望等待以致相当部分不作为;四是助长“行政乱作为”,疏远干群关系,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
法规和制度的缺失
“官员三年之痒”现象的产生,与官员自身心态失衡、唯官唯上相关,更与相关法规制约的缺失、现行制度的欠缺、官员自身心理预期等方面的原因,密不可分。
法规制约的缺失,为“三年之痒”提供了制度空间。首先,法制观念淡薄,程序法缺失,导致有法不依。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严格遵照此法,则无“三年之痒”。地方党政官员,需通过《选举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选拔出来,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官员任期未满,就由上级频繁调动,以致“三年之痒”盛行,这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实体法缺乏程序法保障的体现。
其次,法律法规相应内容缺失。现行一些法规条文,不够严谨统一,给随意调动官员留下很多变通空间。比如,在任期制的规定中,是一个任期还是多个任期,是部分官员还是所有官员适用任期制,缺乏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职务终身制,但由于没有细化的任期规定,也就使干部经常调动成为可能。
同时,现行制度的欠缺,也为“官员三年之痒”提供了制度空间。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现行的组织选拨任用方式,极易导致地方党政一把手在官员升迁任免方面的权力集中。致使一些地方官员觉得,自己的前途是把握在上级手里,所做的一切主要是为上级负责,唯上不唯民,故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专营升迁之道。
其次是官员委任制度。委任制度容易导致官员职位频繁调整,它的存在极大地冲击着选任制度,致使地方党政领导有意无意地用对待委任制官员的办法,随意调整选任制官员的职务。
最后,干部年轻化的制度化要求,变异为现实中的调动、升迁频繁,否则无法避免被任职年龄“一刀切”。
如何止住“三年之痒”
“三年之痒”该如何挠痒止痒呢?处方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的官员任期制和官员监督机制。
任期制既意味着任期满后必须离任,也意味着不到任期不得随意离任,前者是为了增加流动性——不能赖着不走,后者是为了防止流动性过剩——不能频繁变动导致无人负责无人干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责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2006年8月,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这是遏制“三年之痒”现象的努力方向,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更要使其具有实践操作性,加强配套保证措施。
同时,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阳光行政,做到“阳光任免”,“透明任免”。坚持任期制,如需特殊调动,应当向选举机关具体说明调动该官员的特殊原因和理由,并组织和接受选举机关对官员工作民主评价。
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这一变化是非常积极和正面的,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探索,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另外,要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的官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当前,民主政治在制度操作层面,往往比较容易演化为具有实践意义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应公开官员职责,无论是人大选举的官员还是委任的官员,都应在确定的任期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官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工作行为及其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官员在任期内有效地开展工作。
民主监督可以遏制官员腐败,又可以督促官员努力工作,履行其工作职责和政治责任,最大程度地压缩“三年之痒”的负作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