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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两种类型。西方国家强调行政立法的授权性,而我国现行体制强调行政立法的职权性。行政职权立法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还有存在的理由和空间,执行性、组织性、程序性的职权立法具有基于行政权的执行功能和裁量属性之上的正当性,但与授权立法相比,其内在缺陷是致命的。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实现职权立法体制向授权立法体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