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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经济建设体系不容缺失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建立初期,需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日臻完善。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召回内容纳入其中,即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