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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业积极促进国内汽车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既能间接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又能帮助银行管理贷款违约风险。本文通过构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模型,分析得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能间接提高购车人信用等级,并为保险公司寻找新的利润点和融资渠道。最后根据绩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分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5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14
一、引言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我国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这几年发展迅速,它对于刺激汽车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与商业银行(被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购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偿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在稳定风险、刺激消费方面在国内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车贷险作为一款在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险种,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初期伴随着汽车业的崛起快速的起步和发展,但却在2004年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被迫退出,最后于全球经济危机后在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重新起航,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在我国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利于贷款购车人在暂时不能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提前拥有汽车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能加强银行汽车贷款安全,降低借款银行因向购车人提供贷款而承担的违约风险。再次,发展车贷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车险市场,使其在开办车贷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的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获得其他车险业务。最后,车贷险的发展能间接扩大汽车销售量,汽车消费需求在消费信贷和车贷险的支持下快速提高[3]。
关于车贷险的研究领域,一部分集中在其保险利益上,如吴乙宏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要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倪佳丽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中提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应界定为诚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才能符合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所保危险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及合同关系上的正当性。而另一部分研究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上,如徐湘求、花玉萍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念模型和异化》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理念模型为保证保险,并列举保证保险理论上存在“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三种,并指出相应的予以调整的法律。
纵观这些年国内外在车贷险上的研究成果,以车贷险对市场效率和收益影响的绩效分析作为角度探讨车贷险发展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本文以市场绩效分析为创新点和切入点进行研究。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分析
本文中的车贷险绩效分析,是以相关假设为前提,通过建立和推导车贷险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模型,分析车贷险对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的影响,得出其对市场参与主体效率和收益的改进情况。
(一)建立模型
参与车贷险的主体为:银行、购车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即保险公司担保购车人的信用。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分期付款购车人总数量为n,各参与主体按照下列方式开展车贷险业务。
购车人:第i个分期付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其贷款总额为li,贷款利率为ri,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担保自身信用,保费由购车人承担,车贷险保险费率为ai,则购车人总共向保险公司支付liai保险费。贷款还本付息日购车人违约的平均概率为p,遵守合约的平均概率为1-p。
银行: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行为债权人,购车人为债务人。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始终遵守合约,则银行最终获得(1+ri)tli的还款。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出现违约,违约前购车人已经偿还银行lixi资金(xi是购车人违约前偿还银行贷款总额的比率),同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债务人购车人违约),银行将获得liei保险赔付款(ei是实际保险赔付率)。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收购车人投保要求,取得liai保费。在风险分散的经营原则下,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车贷险业务,并向再保险公司支付liaibi再保险费(bi是分保比例)。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款,保险公司向其支付liei保险赔付款(liei=li(1-xi)×承诺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购车人赔付额度内拥有追偿权。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共收回lici资金(ci是保险公司债权的实际回收率,lici=li(1-xi )×债权回收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率(1-分保比率)自留追偿款,实际获得lici1资金。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接收保险公司分保请求,取得liaibi再保险费。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再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保险事故发生,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lifi保险赔付款(fi是再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在赔付额度内具有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处回收lici资金,保险公司按照保费分出比率,向再保险公司转付lici2资金(ci=ci1+ci2)。
(二)前提假设
为简化模型,规定下列条件成立:贷款总额li与变量ei、xi、ai、ci、bi、fi均相互独立,即la=la、le=le等成立;承诺保险赔付率为定值,即保险公司对于所有汽车贷款标的的承诺赔付率都是相同的定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如用(1+ri)tli作为银行应收还款总额;购车人违约前的信用等级相同,违约概率都为p。
(三)绩效分析
1.购车人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部分还款+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总额
=[-li+liei+lix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违约=贷款总额-保费-部分还款-追偿总额=[-aili+li-lici-lix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保费-分保保费-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liaibi-liei+lifi+lici1]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分保保费-再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bi-lifi+lici2]
2.购车人未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还款总额-贷款总额=[-li+(1+ri)tl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守约=贷款总额-还款总额-保费
=[-liaili+li-(1+ri)tli]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分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5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14
一、引言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我国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这几年发展迅速,它对于刺激汽车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与商业银行(被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购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偿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在稳定风险、刺激消费方面在国内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车贷险作为一款在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险种,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初期伴随着汽车业的崛起快速的起步和发展,但却在2004年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被迫退出,最后于全球经济危机后在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重新起航,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在我国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利于贷款购车人在暂时不能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提前拥有汽车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能加强银行汽车贷款安全,降低借款银行因向购车人提供贷款而承担的违约风险。再次,发展车贷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车险市场,使其在开办车贷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的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获得其他车险业务。最后,车贷险的发展能间接扩大汽车销售量,汽车消费需求在消费信贷和车贷险的支持下快速提高[3]。
关于车贷险的研究领域,一部分集中在其保险利益上,如吴乙宏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要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倪佳丽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中提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应界定为诚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才能符合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所保危险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及合同关系上的正当性。而另一部分研究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上,如徐湘求、花玉萍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念模型和异化》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理念模型为保证保险,并列举保证保险理论上存在“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三种,并指出相应的予以调整的法律。
纵观这些年国内外在车贷险上的研究成果,以车贷险对市场效率和收益影响的绩效分析作为角度探讨车贷险发展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本文以市场绩效分析为创新点和切入点进行研究。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分析
本文中的车贷险绩效分析,是以相关假设为前提,通过建立和推导车贷险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模型,分析车贷险对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的影响,得出其对市场参与主体效率和收益的改进情况。
(一)建立模型
参与车贷险的主体为:银行、购车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即保险公司担保购车人的信用。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分期付款购车人总数量为n,各参与主体按照下列方式开展车贷险业务。
购车人:第i个分期付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其贷款总额为li,贷款利率为ri,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担保自身信用,保费由购车人承担,车贷险保险费率为ai,则购车人总共向保险公司支付liai保险费。贷款还本付息日购车人违约的平均概率为p,遵守合约的平均概率为1-p。
银行: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行为债权人,购车人为债务人。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始终遵守合约,则银行最终获得(1+ri)tli的还款。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出现违约,违约前购车人已经偿还银行lixi资金(xi是购车人违约前偿还银行贷款总额的比率),同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债务人购车人违约),银行将获得liei保险赔付款(ei是实际保险赔付率)。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收购车人投保要求,取得liai保费。在风险分散的经营原则下,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车贷险业务,并向再保险公司支付liaibi再保险费(bi是分保比例)。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款,保险公司向其支付liei保险赔付款(liei=li(1-xi)×承诺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购车人赔付额度内拥有追偿权。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共收回lici资金(ci是保险公司债权的实际回收率,lici=li(1-xi )×债权回收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率(1-分保比率)自留追偿款,实际获得lici1资金。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接收保险公司分保请求,取得liaibi再保险费。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再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保险事故发生,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lifi保险赔付款(fi是再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在赔付额度内具有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处回收lici资金,保险公司按照保费分出比率,向再保险公司转付lici2资金(ci=ci1+ci2)。
(二)前提假设
为简化模型,规定下列条件成立:贷款总额li与变量ei、xi、ai、ci、bi、fi均相互独立,即la=la、le=le等成立;承诺保险赔付率为定值,即保险公司对于所有汽车贷款标的的承诺赔付率都是相同的定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如用(1+ri)tli作为银行应收还款总额;购车人违约前的信用等级相同,违约概率都为p。
(三)绩效分析
1.购车人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部分还款+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总额
=[-li+liei+lix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违约=贷款总额-保费-部分还款-追偿总额=[-aili+li-lici-lix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保费-分保保费-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liaibi-liei+lifi+lici1]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分保保费-再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bi-lifi+lici2]
2.购车人未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还款总额-贷款总额=[-li+(1+ri)tl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守约=贷款总额-还款总额-保费
=[-liaili+li-(1+ri)t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