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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某乡政府打着“发展经济,教育先行”的旗号,决定投资500万元新建一所现代化的乡办中学,但乡政府没钱,便决定“人民教育人民办”,向全乡干部职工及中小学教师“借资”建校。因乡干部职工的工资半年都没有发放,向他们“借资”并不现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比较正常,因此成了“借资”的重点,乡里规定:“借资”额按本人工资的50%计,连借半年,如果不同意“借资”,则卷铺盖走人。请问,乡政府这种强行“借资”的行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