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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信用缺失问题,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单单依赖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并不是抑制失信行为的最佳方法.要建构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抑制失信行为必须首先从动态、博弈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作用机理和效力机制.这就要比较法律规则制定前后经济人(包括执法者)行为的变化(差异)程度,进而分析这些行为变化对交易绩效的影响程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建构法律制度,从而很好地重建社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