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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钻石贸易及其洗钱活动进行了概述和深入研究,分析了钻石贸易的脆弱性和洗钱漏洞以及利用钻石贸易进行洗钱和融资的不同方式。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目前各国针对钻石交易和跨境运输等方面的监管现状,并为规范钻石贸易行业和加强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监管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钻石贸易;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3-0042-04
一、钻石贸易概况
几百年来,钻石贸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交易惯例。国际钻石交易在近几十年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小的钻石销售商进入市场,全球最大的钻石矿业公司德比而斯已无法完全垄断钻石交易市场;二是互联网交易平台逐渐形成;三是销售渠道多样化;四是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钻石贸易中心出现,并成立钻石交易所;五是钻石切割和抛光中心已由比利时、以色列和美国转移至印度、中国;六是现金使用在减少,但依然盛行。报告收集的案例中使用非现金结算的占到50%,而将现金作为唯一支付方式的占到10%。对此,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对宝石经销商交易标准的定义(与客户进行现金交易)需要进一步考虑。
二、钻石贸易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国际钻石贸易的复杂性意味着钻石通道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漏洞及风险。不同于传统的洗钱案件,它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
首先,要区分通过钻石贸易洗钱和以钻石作为犯罪收益洗钱两种类型的不同。前一种类型的活动是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利用钻石贸易进行放置和离析(洗钱的两个阶段),即通过钻石贸易实现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本地或国际账户上,或者用犯罪所得现金购买钻石,然后在稍后的日期或一个不同的地区出售钻石重新获得现金。第二种类型的洗钱是通过销售和交易将非法钻石(如盗窃、抢劫或作为毒品交易付款方式收到的钻石)进行洗钱或者通过切割/ 再切分和抛光对非法钻石进行改造进而掩盖其非法来源的活动。两种活动都是对犯罪收入进行洗钱,但只有前一种类型是钻石贸易洗钱活动,这种区别在涉及犯罪分子将钻石作为备用货币和使用汇款系统时尤为重要。
恐怖融资即使用非法或合法资金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资助。钻石可以用于恐怖融资,即捐赠者或金融家依法使用派生的基金购买钻石 ,然后将其转移给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来换取武器或现金。
钻石经常被改造后重新引入市场销售,钻石行业里钻石的销售和转售形成一个独特的钻石和珠宝循环体系,进而为洗钱提供了机会。在循环体系中,非法资金被刻意隐藏,并进入到金融系统或转化为其他有形资产,不管是否跨境,钻石行业都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以非法资金注入金融系统。钻石交易的简单性和便利性以及钻石易被切割和抛光的特点为犯罪分子利用钻石贸易融资提供了巨大机会。
三、钻石贸易脆弱性和洗钱漏洞
(一)钻石产品特性
钻石具有高流动性,很容易被洗钱和恐怖融资利用,主要有:(1)高价值性;(2)重量、体积小,便于携带和隐藏;(3)耐用性高,价值稳定;(4)X光监测时不容易被探测到;(5)容易被切割和抛光,不容易追踪来源;(6)可以在银行体系外买卖流通;(7)不具备署名特性;(8)没有固定评估标准,估值差异较大;(9)辨别技术要求高,容易引发欺诈行为。
(二)钻石可作为货币使用
实践中,钻石被犯罪分子用来兑换货币,他们通过钻石来交换其他物品,如烟草、枪支以及最常见的毒品。在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以色列、美国),钻石甚至已经被作为一种货币形式使用。
(三)钻石贸易洗钱风险新途径—互联网交易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作为货物和服务贸易的重要交易平台,其中也包括钻石和珠宝贸易。这种相对较新的贸易平台存在漏洞。
一是客户身份验证困难。网上交易平台允许B2B和B2C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允许客户增加匿名性,使其难以进行KYC/CDD审查程序。例如,一个地方的钻石购买者可以通过快递服务购买另一个地方的钻石,不需经钻石经销商即可送达客户。这样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很难通过客户查证措施对钻石交易商实施反洗钱/反恐融资管制。同时,FATF对钻石交易商的定义仅包括现金交易,网上交易并不包括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
二是毛坯钻石在线销售容易受骗。在全球国际快递服务下,通过互联网可以购买和出售毛坯钻石。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网站都提供与实物相匹配的金伯利证书。世界钻石交易所联盟咨询人士指出,在线购买毛坯钻石很难达成,因为这需要对钻石进行实际物理检验以评估价格。虽然在线网站提供退款服务来促使客户100%满意,但这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网上支付系统难追踪。2010年,FATF发布题为《洗钱使用新的支付方式》的报告指出,互联网交易的钻石商不尽责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交易记录不容易跟踪,存在潜在风险。
四是诱发欺诈。客户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钻石存在较大的欺诈风险。其欺诈类型主要包括与贸易直接相关的假分级、假证书、钻石的不披露类型、估值诈骗以及零售层面的欺诈。所有这些漏洞都可能发生在网上交易平台上。
总之,钻石市场的封闭性、不透明性、钻石的高价值性以及当局对该领域专业知识的缺乏都使得洗钱分子热衷于该行业,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新途径。
四、钻石贸易洗钱的方式
(一)将钻石用作货币
在15个案例中,钻石都被用来作为替代货币。犯罪分子往往先用犯罪收入购买钻石,再在不同地方卖掉钻石以获得现金。这无异于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这种洗钱方式主要出现在世界不同国家的毒贩交易和钻石国家之间的走私。这种支付方式难以追查,使得犯罪分子逃避金融机构对钻石经销商账户管理的监测和客户身份识别的核查,也无需向金融管理机构提交可疑活动报告。在钻石贸易中将钻石作为货币是国际惯例,改变了犯罪分子或洗钱者使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的形式,使得钻石经销商在更少的监管情形下进行国内外洗钱。 (二)用非法所得收购钻石并作为财富储存
犯罪分子可能采用以下方法将犯罪收益转换为钻石和珠宝:(1)长时间隐瞒犯罪收益并规避扣押和没收;(2)为保持投资相对安全性跨境转移高价值钻石;(3)以低于FATF和当地立法标准的可转让票据跨境转移高价值钻石;(4)在很长时间后作为支付方式使用;(5)保证钻石价值不受损失或被盗。客户一笔大价值的钻石或珠宝购买行为,不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都可能是犯罪分子企图把犯罪收益转换成钻石储存的一种手段。
(三)利用钻石贸易各环节洗钱
即通过钻石或珠宝交易使犯罪收益(如盗窃、非法开采等)“合法化”来实现洗钱。洗钱方式主要有:(1)从开采环节非法获得钻石;(2)透过批发、零售珠宝、典当行或展销会洗钱非法获得钻石;(3)通过批发、零售珠宝转换犯罪所得,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大型零售市场;(4)利用钻石交易商的账户作为一个渠道转移资金,尤其是钻石交易之外的第三方。这种类型的洗钱主要集中在几个常见的贸易中心,如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加拿大和美国也发现这种类型的行为。
(四)贸易型洗钱和海关违规行为
贸易型洗钱是指在贸易活动的名义下,利用特定的技术通过金融体系转移资金进行洗钱。在印度、以色列提供的案例中分别是通过高估交易物品的价值和虚报交易数据实现洗钱的。
(五)利用金融中心和对外贸易区洗钱
利用金融中心和对外贸易区进行钻石贸易洗钱的主要特征是涉及的资金和钻石价值巨大,案例涉及金额往往达到数十亿美元/欧元,往往伴随着走私、篡改发票、税务欺诈等多种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瑞士、以色列、比利时和巴拿马等贸易中心。案例中存在利用迪拜和日内瓦等对外贸易区降低税收收入或进行税务欺诈的情形。
(六)走私钻石和现金
走私钻石主要有4个目的:一是出售非法所得钻石(非法开采、盗窃、抢劫或犯罪行为所得);二是隐匿和储存财富以防被没收;三是作为洗钱的一部分,用犯罪所得购买;四是作为恐怖融资的一部分,被合法资金购买用于支持恐怖组织。钻石走私案例主要发生在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以色列、荷兰、俄罗斯、塞拉利昂、南非、美国。尽管报告无法探知其规模,但是通过案例分析以及与调查国家的座谈表明这种非法交易大量存在。
(七)与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相关
多个案例表明钻石贸易洗钱活动往往伴随着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但是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存在洗钱活动只是初步结论,进一步结论还需要了解这些商品交易特点、是否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漏洞以及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目的等问题。
五、钻石贸易洗钱监管现状
(一)FATF监管
2008年,FATF出台基于风险方法的指导文件监管宝石交易商,主要包括从事开采贵金属和宝石业务的中间买家和经纪人、宝石切割抛光加工商和贵金属冶炼商、珠宝制造商、零售商和二级交易市场卖家。FATF《40条建议》将包括钻石经销商在内的宝石经销商纳入到监管范围(见表1)。
(二)各国监管现状
1. 对钻石经销商报告义务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钻石经销商适用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通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持续教育和培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执行客户许可制度以及进行交易记录备案、确认客户身份和风险评估。钻石经销商需要向金融管理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可疑活动报告,金融管理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预防措施。统计显示,有半数国家通过钻石经销商收到可疑报告,这些报告义务取决于各国规定。有些国家规定钻石交易报告的范围(如:65000美元—65500美元)。欧盟规定现金交易在15000欧元以上涉及洗钱嫌疑的钻石交易商必须提交交易报告。根据各国规定,钻石经销商还必须根据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股份和交易的年度申报,建立执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书面措施,提供每次可疑交易报告的副本。
2. 对钻石贸易记录保存义务的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钻石交易商必须保留五年可核实的交易记录。阿根廷要求钻石经销商保留十年的记录资料来检查交易,并将这些资料作为洗钱或恐怖融资调查的证据。一般来说,钻石经销商需要不断维护和储存这些信息和文件(发票、KP证书等)来支持贸易惯例,同时也用于客户识别。
3. 钻石贸易执照。只有少数国家规定钻石贸易需要商业活动执照和登记。比利时要求所有的钻石商到联邦公共服务经济部门进行钻石贸易业务登记,并取得往来非欧盟国家进出口钻石的许可证。南非和纳米比亚规定最为严格,规定任何无执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未切割钻石都是非法的。相比之下,美国不要求钻石经销商进行注册或者许可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4. 监管部门。钻石经营行为由国家独立机构或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罚款,并在某些情况下对钻石经销商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吊销钻石交易执照,美国对一些缺乏必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钻石商发出警告。然而,在过去的两年,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钻石经销商征收罚款,也没有发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民事执法行为。这表明,大多数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部门司法执行水平较低。
5. 钻石跨境运输以及钻石现金交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调查的所有国家都有针对钻石进出口特定或通用的海关规定,但却没有与钻石进出口相关的特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对钻石交易相关的现金跨境流动进行申报的监管要求一般包含在普通物品交易的现金跨境流动申报要求中。例如:瑞士没有针对钻石交易相关的现金跨境流动申报的特别立法规定。在纳米比亚和美国,有专门针对钻石交易商的资金跨境流动申报要求;在加拿大、以色列、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所列举的宝石列表都包括钻石。
六、相关建议
(一)提高钻石贸易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
对钻石贸易洗钱风险缺乏了解,对打击相关非法活动的职责和定位认识不足以及钻石行业专业知识的匮乏都容易纵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发生。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都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洗钱风险,包括宣传、培训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等,以加大信息的交流。
(二)进一步完善FATF第22项和23项建议
FATF《40条建议》(2012年)中第22项和23项规定,珠宝交易商这一非金融行业在从事规定金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报告可疑交易。通过本次研究发现,国际钻石贸易中很少使用现金,因此此前FATF对于防范珠宝商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的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尽职调查(CDD)和可疑交易报告仍是必要的。
(三)建议将FATF第32项适用于钻石贸易
根据FATF第32项建议的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例如建立申报或披露制度,发现现金和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的跨境携带活动。携带规定金额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出境需要申报,但转移相同价值的钻石却不需要申报。因此,FATF建议将钻石纳入需要申报的范围。
(四)明确钻石交易商的定义
目前,FATF对于珠宝交易商(包括钻石交易商)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导致各国没有出台相关的(反洗钱)立法及其监管办法。例如,典当行和零售商并未被视为钻石经销商。为减少洗钱风险,需要明确包括钻石交易商在内的珠宝商的定义和范围等。
(五)其他建议
提高行业透明度,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私营部门应密切协作,收集大量信息建立统计分析平台,提高透明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将钻石贸易洗钱纳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
关键词:钻石贸易;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3-0042-04
一、钻石贸易概况
几百年来,钻石贸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交易惯例。国际钻石交易在近几十年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小的钻石销售商进入市场,全球最大的钻石矿业公司德比而斯已无法完全垄断钻石交易市场;二是互联网交易平台逐渐形成;三是销售渠道多样化;四是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钻石贸易中心出现,并成立钻石交易所;五是钻石切割和抛光中心已由比利时、以色列和美国转移至印度、中国;六是现金使用在减少,但依然盛行。报告收集的案例中使用非现金结算的占到50%,而将现金作为唯一支付方式的占到10%。对此,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对宝石经销商交易标准的定义(与客户进行现金交易)需要进一步考虑。
二、钻石贸易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国际钻石贸易的复杂性意味着钻石通道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漏洞及风险。不同于传统的洗钱案件,它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
首先,要区分通过钻石贸易洗钱和以钻石作为犯罪收益洗钱两种类型的不同。前一种类型的活动是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利用钻石贸易进行放置和离析(洗钱的两个阶段),即通过钻石贸易实现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本地或国际账户上,或者用犯罪所得现金购买钻石,然后在稍后的日期或一个不同的地区出售钻石重新获得现金。第二种类型的洗钱是通过销售和交易将非法钻石(如盗窃、抢劫或作为毒品交易付款方式收到的钻石)进行洗钱或者通过切割/ 再切分和抛光对非法钻石进行改造进而掩盖其非法来源的活动。两种活动都是对犯罪收入进行洗钱,但只有前一种类型是钻石贸易洗钱活动,这种区别在涉及犯罪分子将钻石作为备用货币和使用汇款系统时尤为重要。
恐怖融资即使用非法或合法资金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资助。钻石可以用于恐怖融资,即捐赠者或金融家依法使用派生的基金购买钻石 ,然后将其转移给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来换取武器或现金。
钻石经常被改造后重新引入市场销售,钻石行业里钻石的销售和转售形成一个独特的钻石和珠宝循环体系,进而为洗钱提供了机会。在循环体系中,非法资金被刻意隐藏,并进入到金融系统或转化为其他有形资产,不管是否跨境,钻石行业都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以非法资金注入金融系统。钻石交易的简单性和便利性以及钻石易被切割和抛光的特点为犯罪分子利用钻石贸易融资提供了巨大机会。
三、钻石贸易脆弱性和洗钱漏洞
(一)钻石产品特性
钻石具有高流动性,很容易被洗钱和恐怖融资利用,主要有:(1)高价值性;(2)重量、体积小,便于携带和隐藏;(3)耐用性高,价值稳定;(4)X光监测时不容易被探测到;(5)容易被切割和抛光,不容易追踪来源;(6)可以在银行体系外买卖流通;(7)不具备署名特性;(8)没有固定评估标准,估值差异较大;(9)辨别技术要求高,容易引发欺诈行为。
(二)钻石可作为货币使用
实践中,钻石被犯罪分子用来兑换货币,他们通过钻石来交换其他物品,如烟草、枪支以及最常见的毒品。在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以色列、美国),钻石甚至已经被作为一种货币形式使用。
(三)钻石贸易洗钱风险新途径—互联网交易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作为货物和服务贸易的重要交易平台,其中也包括钻石和珠宝贸易。这种相对较新的贸易平台存在漏洞。
一是客户身份验证困难。网上交易平台允许B2B和B2C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允许客户增加匿名性,使其难以进行KYC/CDD审查程序。例如,一个地方的钻石购买者可以通过快递服务购买另一个地方的钻石,不需经钻石经销商即可送达客户。这样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很难通过客户查证措施对钻石交易商实施反洗钱/反恐融资管制。同时,FATF对钻石交易商的定义仅包括现金交易,网上交易并不包括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
二是毛坯钻石在线销售容易受骗。在全球国际快递服务下,通过互联网可以购买和出售毛坯钻石。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网站都提供与实物相匹配的金伯利证书。世界钻石交易所联盟咨询人士指出,在线购买毛坯钻石很难达成,因为这需要对钻石进行实际物理检验以评估价格。虽然在线网站提供退款服务来促使客户100%满意,但这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网上支付系统难追踪。2010年,FATF发布题为《洗钱使用新的支付方式》的报告指出,互联网交易的钻石商不尽责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交易记录不容易跟踪,存在潜在风险。
四是诱发欺诈。客户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钻石存在较大的欺诈风险。其欺诈类型主要包括与贸易直接相关的假分级、假证书、钻石的不披露类型、估值诈骗以及零售层面的欺诈。所有这些漏洞都可能发生在网上交易平台上。
总之,钻石市场的封闭性、不透明性、钻石的高价值性以及当局对该领域专业知识的缺乏都使得洗钱分子热衷于该行业,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新途径。
四、钻石贸易洗钱的方式
(一)将钻石用作货币
在15个案例中,钻石都被用来作为替代货币。犯罪分子往往先用犯罪收入购买钻石,再在不同地方卖掉钻石以获得现金。这无异于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这种洗钱方式主要出现在世界不同国家的毒贩交易和钻石国家之间的走私。这种支付方式难以追查,使得犯罪分子逃避金融机构对钻石经销商账户管理的监测和客户身份识别的核查,也无需向金融管理机构提交可疑活动报告。在钻石贸易中将钻石作为货币是国际惯例,改变了犯罪分子或洗钱者使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的形式,使得钻石经销商在更少的监管情形下进行国内外洗钱。 (二)用非法所得收购钻石并作为财富储存
犯罪分子可能采用以下方法将犯罪收益转换为钻石和珠宝:(1)长时间隐瞒犯罪收益并规避扣押和没收;(2)为保持投资相对安全性跨境转移高价值钻石;(3)以低于FATF和当地立法标准的可转让票据跨境转移高价值钻石;(4)在很长时间后作为支付方式使用;(5)保证钻石价值不受损失或被盗。客户一笔大价值的钻石或珠宝购买行为,不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都可能是犯罪分子企图把犯罪收益转换成钻石储存的一种手段。
(三)利用钻石贸易各环节洗钱
即通过钻石或珠宝交易使犯罪收益(如盗窃、非法开采等)“合法化”来实现洗钱。洗钱方式主要有:(1)从开采环节非法获得钻石;(2)透过批发、零售珠宝、典当行或展销会洗钱非法获得钻石;(3)通过批发、零售珠宝转换犯罪所得,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大型零售市场;(4)利用钻石交易商的账户作为一个渠道转移资金,尤其是钻石交易之外的第三方。这种类型的洗钱主要集中在几个常见的贸易中心,如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加拿大和美国也发现这种类型的行为。
(四)贸易型洗钱和海关违规行为
贸易型洗钱是指在贸易活动的名义下,利用特定的技术通过金融体系转移资金进行洗钱。在印度、以色列提供的案例中分别是通过高估交易物品的价值和虚报交易数据实现洗钱的。
(五)利用金融中心和对外贸易区洗钱
利用金融中心和对外贸易区进行钻石贸易洗钱的主要特征是涉及的资金和钻石价值巨大,案例涉及金额往往达到数十亿美元/欧元,往往伴随着走私、篡改发票、税务欺诈等多种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瑞士、以色列、比利时和巴拿马等贸易中心。案例中存在利用迪拜和日内瓦等对外贸易区降低税收收入或进行税务欺诈的情形。
(六)走私钻石和现金
走私钻石主要有4个目的:一是出售非法所得钻石(非法开采、盗窃、抢劫或犯罪行为所得);二是隐匿和储存财富以防被没收;三是作为洗钱的一部分,用犯罪所得购买;四是作为恐怖融资的一部分,被合法资金购买用于支持恐怖组织。钻石走私案例主要发生在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以色列、荷兰、俄罗斯、塞拉利昂、南非、美国。尽管报告无法探知其规模,但是通过案例分析以及与调查国家的座谈表明这种非法交易大量存在。
(七)与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相关
多个案例表明钻石贸易洗钱活动往往伴随着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但是黄金或其他宝石贸易存在洗钱活动只是初步结论,进一步结论还需要了解这些商品交易特点、是否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漏洞以及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目的等问题。
五、钻石贸易洗钱监管现状
(一)FATF监管
2008年,FATF出台基于风险方法的指导文件监管宝石交易商,主要包括从事开采贵金属和宝石业务的中间买家和经纪人、宝石切割抛光加工商和贵金属冶炼商、珠宝制造商、零售商和二级交易市场卖家。FATF《40条建议》将包括钻石经销商在内的宝石经销商纳入到监管范围(见表1)。
(二)各国监管现状
1. 对钻石经销商报告义务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钻石经销商适用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通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持续教育和培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执行客户许可制度以及进行交易记录备案、确认客户身份和风险评估。钻石经销商需要向金融管理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可疑活动报告,金融管理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预防措施。统计显示,有半数国家通过钻石经销商收到可疑报告,这些报告义务取决于各国规定。有些国家规定钻石交易报告的范围(如:65000美元—65500美元)。欧盟规定现金交易在15000欧元以上涉及洗钱嫌疑的钻石交易商必须提交交易报告。根据各国规定,钻石经销商还必须根据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股份和交易的年度申报,建立执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书面措施,提供每次可疑交易报告的副本。
2. 对钻石贸易记录保存义务的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钻石交易商必须保留五年可核实的交易记录。阿根廷要求钻石经销商保留十年的记录资料来检查交易,并将这些资料作为洗钱或恐怖融资调查的证据。一般来说,钻石经销商需要不断维护和储存这些信息和文件(发票、KP证书等)来支持贸易惯例,同时也用于客户识别。
3. 钻石贸易执照。只有少数国家规定钻石贸易需要商业活动执照和登记。比利时要求所有的钻石商到联邦公共服务经济部门进行钻石贸易业务登记,并取得往来非欧盟国家进出口钻石的许可证。南非和纳米比亚规定最为严格,规定任何无执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未切割钻石都是非法的。相比之下,美国不要求钻石经销商进行注册或者许可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4. 监管部门。钻石经营行为由国家独立机构或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罚款,并在某些情况下对钻石经销商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吊销钻石交易执照,美国对一些缺乏必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钻石商发出警告。然而,在过去的两年,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钻石经销商征收罚款,也没有发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民事执法行为。这表明,大多数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部门司法执行水平较低。
5. 钻石跨境运输以及钻石现金交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调查的所有国家都有针对钻石进出口特定或通用的海关规定,但却没有与钻石进出口相关的特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对钻石交易相关的现金跨境流动进行申报的监管要求一般包含在普通物品交易的现金跨境流动申报要求中。例如:瑞士没有针对钻石交易相关的现金跨境流动申报的特别立法规定。在纳米比亚和美国,有专门针对钻石交易商的资金跨境流动申报要求;在加拿大、以色列、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所列举的宝石列表都包括钻石。
六、相关建议
(一)提高钻石贸易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
对钻石贸易洗钱风险缺乏了解,对打击相关非法活动的职责和定位认识不足以及钻石行业专业知识的匮乏都容易纵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发生。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都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洗钱风险,包括宣传、培训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等,以加大信息的交流。
(二)进一步完善FATF第22项和23项建议
FATF《40条建议》(2012年)中第22项和23项规定,珠宝交易商这一非金融行业在从事规定金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报告可疑交易。通过本次研究发现,国际钻石贸易中很少使用现金,因此此前FATF对于防范珠宝商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的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尽职调查(CDD)和可疑交易报告仍是必要的。
(三)建议将FATF第32项适用于钻石贸易
根据FATF第32项建议的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例如建立申报或披露制度,发现现金和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的跨境携带活动。携带规定金额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出境需要申报,但转移相同价值的钻石却不需要申报。因此,FATF建议将钻石纳入需要申报的范围。
(四)明确钻石交易商的定义
目前,FATF对于珠宝交易商(包括钻石交易商)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导致各国没有出台相关的(反洗钱)立法及其监管办法。例如,典当行和零售商并未被视为钻石经销商。为减少洗钱风险,需要明确包括钻石交易商在内的珠宝商的定义和范围等。
(五)其他建议
提高行业透明度,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私营部门应密切协作,收集大量信息建立统计分析平台,提高透明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将钻石贸易洗钱纳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