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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去rn1979年(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rn“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n“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n“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