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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陷入经济困境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其目的在于对损失进行分配并且以提升公司价值和减少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方式运营公司资产。随着破产重整在现代破产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控制权及其主体间的问题也由此突现。我国现行破产法所建立的破产管理人模式和美国破产法中确立的DIP模式是两种不同的公司控制模式,它们既来源于不同理念又将产生不同的司法实践结果。我国现行的控制权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