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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出台,原来单一的投资项目审批制改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并存:政府投资项目适用审批制,13类限制级投资项目适用核准制,其他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此次改革旨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并赋予民营资本更大的投资空间,准其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而发改委的调控方式则从行政审批转向制定产业政策。
计划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的问题在于“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干活”,由此造成了浪费和低效,而转轨时期投资体制的症结则是“花别人的钱,为自己谋利”,不仅造成了浪费和低效,还催生了寻租和腐败。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花自己的钱,为自己谋利”,“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就政府投资而言,问题在于如何实施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保证每一分钱均用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就企业投资而言,问题在于如何规范融资行为、控制道德风险,扭转目前从股市圈钱、从银行套贷、成则独享赢利、败则转嫁风险的机会主义倾向。《决定》针对政府投资普遍存在的超工期、超概算、低效益、高失败率问题,提出了代建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等诸多举措,但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这些举措实际效果不容乐观。《决定》针对民间投资遭遇的审批壁垒和准入障碍,强调落实投资自主权,但融资体制并无相应突破,民营企业缺少权益资本和债务资金的融通渠道,空有投资自主权,却无融资自由权,权利虚置,难局依旧。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领域由民间投资,公共产品则由政府投资,而无论民间投资还是政府投资,均存在项目自身效益问题与项目外部影响问题,产权改革只能解决项目自身效益问题,而项目外部影响问题则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评估。《决定》由发改委起草,改革内容主要是发改委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发改委主动放权、不当“婆婆”,这对各类投资主体均是一件好事,但项目投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非止发改委一家,土地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等“大姑小姑”同样具有项目否决权,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即使符合公共利益,这些部门也可能运用手中权力卡压寻租;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即使有悖公共利益(如形象工程),这些部门也往往不能行使否决权。如何全面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有效监督政府部门,仍是投资体制改革面临的严峻课题。
《决定》贯穿了以产业政策取代行政审批以抑制“盲目投资与重复建设”的改革思路,但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盲目投资与重复建设”、如何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这一轮投资过热提醒我们,各类投资主体均不“盲目”,或追求暴利,或打造政绩,诸种投资冲动均不是产业政策可以轻松化解的,而“重复建设”乃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只要投资主体愿意为此承担风险,政府无需动用产业政策,如果投资主体利用体制漏洞转嫁风险,那也不是产业政策所能约束的。此次投资过热,最强劲的驱动力来自于地方政府,而随后的宏观调控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又普遍得以幸免,鉴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均有影响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能力,恐怕以产业政策调控投资活动并非易事,而《决定》又扩大了地方政府投资核准权并赋予大型国企较其他企业更大的投资自主权,更凸现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决定》的出台可以视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而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远比审批事项改革更为艰难,国有产权的行使与约束、政府行为的审查和问责、公共财政的立法监督、金融系统的结构性变革,凡此种种都在考验我们的智慧和勇气。
计划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的问题在于“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干活”,由此造成了浪费和低效,而转轨时期投资体制的症结则是“花别人的钱,为自己谋利”,不仅造成了浪费和低效,还催生了寻租和腐败。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花自己的钱,为自己谋利”,“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就政府投资而言,问题在于如何实施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保证每一分钱均用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就企业投资而言,问题在于如何规范融资行为、控制道德风险,扭转目前从股市圈钱、从银行套贷、成则独享赢利、败则转嫁风险的机会主义倾向。《决定》针对政府投资普遍存在的超工期、超概算、低效益、高失败率问题,提出了代建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等诸多举措,但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这些举措实际效果不容乐观。《决定》针对民间投资遭遇的审批壁垒和准入障碍,强调落实投资自主权,但融资体制并无相应突破,民营企业缺少权益资本和债务资金的融通渠道,空有投资自主权,却无融资自由权,权利虚置,难局依旧。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领域由民间投资,公共产品则由政府投资,而无论民间投资还是政府投资,均存在项目自身效益问题与项目外部影响问题,产权改革只能解决项目自身效益问题,而项目外部影响问题则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评估。《决定》由发改委起草,改革内容主要是发改委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发改委主动放权、不当“婆婆”,这对各类投资主体均是一件好事,但项目投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非止发改委一家,土地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等“大姑小姑”同样具有项目否决权,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即使符合公共利益,这些部门也可能运用手中权力卡压寻租;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即使有悖公共利益(如形象工程),这些部门也往往不能行使否决权。如何全面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有效监督政府部门,仍是投资体制改革面临的严峻课题。
《决定》贯穿了以产业政策取代行政审批以抑制“盲目投资与重复建设”的改革思路,但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盲目投资与重复建设”、如何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这一轮投资过热提醒我们,各类投资主体均不“盲目”,或追求暴利,或打造政绩,诸种投资冲动均不是产业政策可以轻松化解的,而“重复建设”乃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只要投资主体愿意为此承担风险,政府无需动用产业政策,如果投资主体利用体制漏洞转嫁风险,那也不是产业政策所能约束的。此次投资过热,最强劲的驱动力来自于地方政府,而随后的宏观调控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又普遍得以幸免,鉴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均有影响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能力,恐怕以产业政策调控投资活动并非易事,而《决定》又扩大了地方政府投资核准权并赋予大型国企较其他企业更大的投资自主权,更凸现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决定》的出台可以视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而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远比审批事项改革更为艰难,国有产权的行使与约束、政府行为的审查和问责、公共财政的立法监督、金融系统的结构性变革,凡此种种都在考验我们的智慧和勇气。